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打印遗嘱存在瑕疵的是否有效,笔者曾写过一文《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为啥还能有效?》,在前述案例中,打印遗嘱就只写了一个日期,第一页还遗漏了见证人签名,但法院最终仍然是认定遗嘱有效。本案的打印遗嘱同样是遗漏了签订年月日,但最终却是被认定遗嘱无效。当然,本案除了遗漏年月日外,最重要的是还是见证人并没有实际见证遗嘱订立的全程,在形式上已经属于是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事实上,对于存在瑕疵的遗嘱,有部分法院的观点认为应当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遗嘱不符合形式就一律认定为无效。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只要能够认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遗嘱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有效。总的而言,在订立遗嘱时尽可能还是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订立,订立时应当做到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此方可尽可能避免风险。

 

案情简介:

李某1自2015年来照顾李某4的日常生活,高某1系李某4之妻子(已去世),李某5系李某4之子(2022年12月27日去世),李某2系李某4之女,赵某系李某5之妻,李某3系李某5之女。李某4与高某1于1966年在后寨村三组盖土房居住,后高某1去世。2023年5月10日李某4去世,李某1负责处理了李某4的丧葬事宜。后各方就遗产继承事宜发生争议。

诉讼中,李某1提交遗嘱一份,内容涉及到李某4与其妻高某1在后寨村三组所建的院房三间由李某1继承,该遗嘱的形式为打印遗嘱,有立遗嘱人李某4、见证人杜某、郭某的签字,该遗嘱落款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但李某4、杜某、郭某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经余下法律服务所出具(2023)鄠余法服见字(3)号见证书见证,经询出具见证书的法律工作者严某1及翟某,严某1称其到场时遗嘱已经完成打印,见证人正在签字,翟某称其记不清到场时遗嘱是否已经完成。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遗嘱》系打印而成,应属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李某1所提交的《遗嘱》中,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经庭审调查,余下法律服务所两位见证人并非实际见证该打印遗嘱完成的全部过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张按照遗赠处理李某4的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通过遗赠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街面南坐北的三间一层楼房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陕西西安中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遗嘱》系打印而成,应属打印遗嘱。根据因李某1所提交的《遗嘱》中,虽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均未在其签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经庭审调查,余下法律服务所两位见证人并非实际见证该打印遗嘱完成的全部过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遗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张按照遗赠处理李某4的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要求通过遗赠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街面南坐北的三间一层楼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索引案例:(2025)陕01民终134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