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对于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只要债务用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那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系用于购买男、女双方的婚房,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续亦用于双方日常居住生活。因此该笔债务显然属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朋友可能会提出,这样的处理方式岂不是等于说在法律上一方可以假装自己有钱买房,实则事先借款买房“骗婚”,进而借款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逼迫另一方与其共同偿还。事实上,实践中亦有极少数人确实会如此处理。但此时法律也只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毕竟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上并无过错,其在法律上不应当为“遇人不淑”的夫妻另一方买单。既然夫妻另一方享受了通过债务才能取得的权益,那自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另一方没有要求“加名”,那自然也不可能需要承担债务。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阿宾与小蓉作为买方,以44.6万元全款向姚某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房屋,当日,阿宾向姚某支付定金1万元。2020年11月2日,阿宾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条》,载明“本人阿宾今借到阿林22.5万元用于购买合川区某小区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给卖方指定收款人。
2020年11月4日,阿宾与小蓉办理结婚登记。此后,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宾催讨,但阿宾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阿林将阿宾、小蓉一并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阿宾对22.5万元借款事实无异议,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结婚用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自己与小蓉各承担一半;小蓉主张自己并非适格被告,认为借款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前),自己对借款未获利、未追认、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且认为房屋是阿宾婚前购房后对自己的赠与,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
法院观点
阿宾向阿林出具《借条》,阿林按约定向案外人转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宾归还借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债务性质,虽然借款发生在阿宾与小蓉登记结婚前,但从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签订的多份购房相关合同可证实,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确用于购买该房屋,房屋最终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林主张阿宾、小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成立。
索引案例:四川法治报(作者|陆均、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