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第三者受赠款项是否需要返还应以第三者何时知晓出轨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为时间界限进行区分。2022年5月之前,第三者并不知晓出轨方已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主观恶意,因此对于在此期间受赠的财物,法院认定第三者由于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仅需要承担次要30%的责任,主要责任则是由出轨一方承担。法院之所以做此种区分,是因为此时第三者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只是客观上侵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某种意义上此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此类“善意第三者”。

对于本案第三者在2022年5月知晓出轨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后受赠的款项,本案法院则未再区分过错比例。诉讼过程中第三者虽辩称部分款项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但此时第三者明知对方存在婚姻关系仍进行同居明显属于主观恶意,二人同居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序良俗,若此种情况下支持第三者将生活开支进行折抵,将会使得出轨方和第三者串通利用同居支出折抵的方式进一步侵害原配利益,如此将对原配严重不公,因此此种情况下第三者应将全部受赠款项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夫妻关系持续至今。2020年12月2日,男方隐瞒已婚身份与周某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2022年5月,周某发现男方已婚,2024年12月,二人结束该关系。2022年3月至5月系上海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封城期间,周某在男方租房处与男方共同生活三个月。男方也曾在周某租房处留宿。2022年7月、2024年8月,周某因男方而流产两次。在男方与周某交往的四年内,二人在上海各自租房,并发生购物、生活等消费。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12月,男方为周某绑定支付宝亲情卡,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周某1010248.50元,其中支付宝45663元、银行转账848000元、微信转账116585.50元。周某支付宝向男方转账1万元。女方发现后,以男方与周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其财产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男方的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周某接受涉案财产亦非善意有偿取得,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女方要求确认男方向周某赠与案涉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予以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2022年5月前,周某对男方已有配偶一事不知情,不影响对双方间赠与合同无效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影响,换言之,周某对男方系已婚状态之客观事实不知情,不影响男方隐瞒配偶女方向周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的法律后果。

周某主张其收到的1010248.50元中包含有周某与男方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四年里的共同消费支出,男方认可该事实,只是在消费支出金额上与周某存不一致意见。对此,一方面周某应承担对相关消费支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以周某知晓男方有配偶的时间为节点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含2022年5月),双方关系持续了18个月,并致周某流产一次,结合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租房及双方同居共同消费,故酌定每月消费开支为1万元,另周某因流产支出医疗费、营养费等1万元,合计19万元(18个月×1万元/月+1万元);考虑到男方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故在本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酌定由男方承担前述费用的70%,即133000元(190000元×70%=133000元);周某作为曾有婚史的单身女士,在与男方交往时对男方的年龄、职业、婚史等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责任即应承担前述费用的30%,即57000元(190000元×30%=57000元);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周某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有配偶,却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齿,也为法律所不容,故对该期间二人同居消费等费用,法律不予保护

 

二审法院观点

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周某,此行为不仅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更是有悖公序良俗,有悖社会道德,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周某理应返还所赠财产。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1.男方与周某交往期间曾共同生活,由此必然产生生活消费支出,男方、周某均可能对外支付。2.男方在与周某交往之初未能诚实说明自己已有家室,直至2022年5月(周某陈述其知道男方婚姻状况的最早时间)周某方知晓男方已有家室,故一审以2022年5月作为计算二人交往期间消费支出的节点,确定2022年5月之前二人交往期间(计18个月)的生活性消费应从周某所得款项中予以扣减,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男方故意向周某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周某与其交往,应负70%责任,以及酌定二人共同生活消费开支每月为1万元,所确定的比例及数额无明显不当。3.2022年5月之后,周某系在明知男方已有妻子的情况下仍与男方交往,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相应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周某关于2022年5月之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也应从其所得款中予以扣减的主张,不能成立。4.日常消费支出中已经囊括了购买衣物、空调、烟酒、保养等日常消费内容,周某主张为男方购买衣物、烟酒、空调以及整形等费用应系男方的个人支出,不属于二人的共同生活支出,故不应计入其所得赠与款项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5.女方虽主张男方除向周某给付案涉1010248.50元外,另承担了男方与周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此节事实。综上因素,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周某返还女方867248.50元,无明显不当,予以确认。

 

索引案例:(2025)皖18民终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