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抚养费用中的教育开支,目前法院观点相对明确即一方只需负担一般性的教育开支,对于另一方未经同意增加的额外教育开支例如留学费用、私立贵族学校的学费、补课费等高额费用不属于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范畴。对于本案中高昂的留学费用,法院即是认为该笔费用不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在未经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不予支持。

对于此类高额教育支出,最好是在离婚协议时双方就直接明确具体数额,例如可以考虑直接约定“一年内多少万元以内的教育开支由双方共同负担,一方提供相应票据及转款凭证后,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将款项一半汇入另一方的指定账户。”对于留学费用,亦可以参照上述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认为该条款缺乏客观标准,并将上述条款理解为是“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最终认定21周岁且大专毕业的婚生女已具备参加工作条件,因此无需再支付费用。据此,为避免约定不明,此类条款应当约定得更为具体。例如可以考虑约定为“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如未读大学则至24周岁止,如孩子继续攻读研究生,则至研究生毕业之日止)”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李某(男)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李。

2019年9月,刘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离婚后,爸爸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负担,刘某和李某产生了争议。

原告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已经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以及小李读书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等的一半,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在经济条件上也已无力再承担小李的留学费用,因此不同意刘某的主张。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小李54万元的出国留学教育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现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

尽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但该条款的适用应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

另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索引案例:山东高法公众号《离婚约定“教育费平摊”,成年子女的54万留学费该不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