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其一,若赠与人去世前确已作出撤销赠与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受赠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方才告知该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的法律后果;其二,赠与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能否向受赠人主张任意撤销权,以及其发出《撤销赠与告知书》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本案中,赠与房产始终未过户至受赠人名下,且赠与人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决定,只是尚未送达至受赠人处便去世。此时继承人在赠与人未明确禁止其传达的情况下,应天然具备在赠与人去世后代为传达其生前已形成但未传达之意思表示的权限。故继承人代为告知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即使赠与人未明确作出撤销决定,但其在无外部因素阻碍下长期怠于办理过户,亦可推定其赠与意愿发生了变化,继承人同样可据此主张撤销。
关于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分歧。如(2022)京民再94号判决书法院观点为:“继承实际是权利义务一并继承,在没有明确规定赠与撤销权专属人身的情况下,撤销权应当一并由继承人继承。”故继承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而(2023)沪0117民初14752号判决书的法院观点则相反,认为继承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
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判思路与(2022)京民再94号判决书相似。法院认为继承人继受范围系被继承人的“整体财产”,即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且是否继续履行该赠与义务事关继承人的财产利益,故法院认定本案中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与告知书》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案情简介:
李美丽与张帅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张帅三次出具赠与名下房屋给李美丽的书面协议,但始终未办理过户。2023年5月,在两名好友见证下,由张帅口述、其家人录制形成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材料,且张帅在该材料落款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张帅去世,其母亲徐老太于9月向李美丽发送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通知载明:张帅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将房产赠与李美丽的文件,该类协议全部作废。
李美丽认为张帅多次以书面形式作出了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但因自身购房资质问题一直未过户,赠与协议合法应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徐老太继续履行协议,并配合李美丽办理过户。徐老太辩称,张帅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由其本人撤销并通知李美丽,李美丽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观点: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徐老太在张帅去世后将张帅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代为送达至李美丽处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相应后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帅在其去世前确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帅生前所作的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系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未在张帅生前到达李美丽处,但徐老太作为张帅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张帅未明确否认其传达权限的情况下,具备在张帅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徐老太已将该意思表示送达至李美丽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综合上述因素,徐老太作为张帅的继承人告知李美丽撤销事宜,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针对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赠与人张帅去世后,其继承人徐老太可以向李美丽主张任意撤销权,徐老太发出《撤销赠与告知书》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从继承内容来看,徐老太的继受范围系张帅的“整体财产”,同时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属于概括继承。在并无法律明确规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利界定为“人身专属权”的情况下,徐老太有权行使附属于赠与合同的形成权,即撤销张帅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赠与。……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作出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即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综合上述因素,徐老太在张帅去世后出具了《撤销赠与告知书》并送至李美丽处,系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满足了法定生效要件,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本案中,徐老太已将张帅生前作出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送达至李美丽处且其自身亦同时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赠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李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2024)京01民终3195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