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撤销婚姻。但《民法典》并未对具体的疾病类型进行规定。按照立法本意,此处重大疾病指的应当是严重影响当事人结婚意愿以及婚姻生活、后代遗传类的疾病。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进行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本案中一方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即属于上述第三点范畴,因此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内提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是否受五年最长除斥期间限制,最高院观点倾向于认为:“如果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撤销权消灭的客观标准,对方在结婚5年后,即使知道了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也不能撤销婚姻,则不符合该条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目的。”因此即便是五年后才知晓对方隐瞒疾病,仍可要求撤销婚姻。

 

案情简介:

田某与张某经由媒人牵线相识,在父母的催促下,二人相识十几天后便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田某发现张某有异常行为且长期服用药物,心中起疑后在网上查询药物用途,发现该药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经进一步查证,田某发现二人登记结婚前五年内,张某先后六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田某认为,张某系在婚前隐瞒重大病情,导致自己未作出真实结婚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观点

张某在婚前从未明确告知田某自己真实患病情况,系故意隐瞒。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而登记结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索引案例:山东高法公众号《以抑郁症掩盖精神分裂症登记结婚,另一方能否申请撤销婚姻?

 

蔡思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