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虽然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必须以书面形式,但加入形式至少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到本案中,第三人仅口头表示“俺慢慢地还”,既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也没有明确还款金额,结合该承诺是在债权人电话催促下作出,具有一定情感性质,显然不构成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确想让第三人加入债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确认。从本案中债权人称呼“嫂子”可以看出双方明显存在亲戚关系,这种情况下上门让对方签字确认共同承担债务或许才是更好的模式。如果无法书面确认,至少也需要让对方明确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否则也只是“空话”而已。
案情简介:
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22年起,李某累计向刘某借款300余万元,并出具了相关借据。2024年,李某与刘某就所欠借款签订还款协议,李某及其父亲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李某父亲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刘某到李某家中催要借款,并向李某父母言明:“就算李某不还,你们也得还。”李某母亲听到此话后未作表态。随后,刘某再次对李某母亲说道:“嫂子,你一开始打电话跟我说,‘你放心,这个钱她不还你,我和你哥哥也会还你的。”李某母亲回应道:“俺慢慢地还。”刘某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有借据、转账记录、还款协议予以佐证,且李某亦认可该借款事实,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关于刘某主张李某母亲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债务加入需第三人明确作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而非仅凭形式语言。在现场谈话录音中,李某母亲面对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表述时未明确表态,录音中“俺慢慢还”的说法亦带有明显的情感承诺意味和表述模糊性,不足以证明李某母亲具有承担债务的法律意图。
此外,该借款为李某个人借款,未用于李某父亲和李某母亲的夫妻共同生活,亦无法认定该债务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况且,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母亲亦否认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刘某要求李某母亲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李某父亲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索引案例: 山东高法公众号《带有情感色彩和模糊表述的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