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再次引起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社保问题的关注。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通常表现为缴费基数不足,进而致使员工社保权益受损。那么,员工能否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
一、如何理解“未依法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也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当前法律并未对“未依法缴纳”的情形作进一步细化。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未给员工参保、未足额缴纳、参保了但缴费年限不足、无故停劳动者社保、缴纳险种不足等。
在实际裁判中,福州地区对于“未足额缴纳”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立场。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未缴情况是否持续、对劳动者权益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再判断是否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及补偿请求。
二、福州地区参考案例
1、未足额缴纳≠未依法缴纳【(2022)闽0112民初5218号】
“本案中,某乙公司已自2022年6月起为罗某强缴纳工伤保险、自2022年1月起为罗某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某乙公司虽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并非未为罗某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罗某强以某乙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并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院对罗某强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2、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认定及追缴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使,人民法院无权认定【(2022)闽01民终819号】
“关于丁某主张福州喜盈门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据此,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定及追缴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使,人民法院无权对用人单位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作出认定,丁某如认为福州喜盈门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出认定后再行主张权利。”
3、缴费基数不足≠未依法缴纳【(2018)闽0121民初5199号】
“陈德标以华润混凝土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为由,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公司已为陈德标建立社保账户,虽存在缴费基数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单位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不宜认定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三、实务操作建议
1、对企业而言:
基本合规: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五险齐全,不可漏缴;
基数合规:按实际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保留工资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如确需调整,应提前与员工沟通并书面确认;
及时补救:一旦发现未缴或少缴,应尽快补缴并告知员工,防止纠纷扩大;
配合行政:若收到社保部门的补缴通知,应积极配合,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法。
2、对劳动者而言:
区分情况维权:如单位完全未缴或长期故意不缴,可直接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如属基数争议或短期瑕疵,建议先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避免因轻微瑕疵直接解除合同,否则可能难以获得补偿。
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与单位的沟通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