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关系结束后,一方提出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并不少见。最近就有咨询者来问,和男朋友分手后,对方想给她一笔钱作为补偿,数目不小,整整100万。要想避免日后再产生纠纷,这笔钱怎么拿才比较稳妥,是签个精神损害赔偿协议,还是简单打个欠条就行了?

若选择以欠条形式约定补偿,一旦发生争议,实务中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该款项是情感补偿转化的虚假借贷。通常认为分手费属于自然债务范畴,而非基于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其请求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如果通过签订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方式约定补偿,因恋爱关系无法定人身权利义务,精神损害往往难以认定,签订此类赔偿协议获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那么,面对此类分手后大额补偿应如何妥善处理?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补偿款项可以作为赠与标的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订赠与协议,也并非就能高枕无忧了。现实中,赠与方事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先前的文章也多有讨论。

一、签订赠与协议仍可能被返还的几种情形

1、在现金交付之前赠与人撤销赠与

如果对方只是口头承诺或签了协议但还未实际转账,补偿款随时可能被撤回,受赠人实际上无法强制要求兑现。

2、未明确赠与协议性质的情况下,大额赠与易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法院普遍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方主张返还,法院大多持支持态度。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时未明确赠与性质,仅写为“无偿赠与”,且受赠方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分手费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笔款项为附条件赠与,进而支持返还。

3、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分手补偿因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若该补偿源于婚外情,还可能因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被认定为无效。如(2023)川19民终1038号案例:“如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此,双方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

二、最大限度降低被主张返还风险的破招之举

1、明确协议性质,精准表述避免模糊

明确约定该赠与系基于双方此前情感关系的补偿。即使属于附条件赠与,该条件也应为双方分手,在分手后条件即已成就,不可撤销。

协议内容应当尽量详尽明确,包括双方真实意愿、标的财产信息、履行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以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清引发履行争议。

同时避免“青春损失费”等易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应使用“情感补偿”等中性、合法的用词。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配合律师见证或录像证明。

2、在签订协议后要求对方立即全款交付

分手协议或分手费虽不具强制执行力,但部分法院认为,若补偿系一方自愿履行且已实际支付,则支付方不得要求返还;若尚未支付,另一方亦不得强制要求履行。因此,为确保权益,建议签订协议后立即要求补偿方全额支付,避免接受分期履行可能带来的中途违约风险。

3、办理赠与协议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办理公证可大幅降低撤销风险。

4、涉及身体权益补偿类的协议不可撤销

如该补偿基于一方身体处分,如涉及堕胎、生育补偿,则法院通常认定此类协议因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而不可任意撤销。我们先前讨论的案例《小三怀孕八个月,妻让丈夫向小三承诺堕胎即给83万元,事后却反悔要求小三退还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即是如此。

分手后的大额补偿,即便签订赠与协议,仍存在被撤销或返还的风险。无论选择何种形式的补偿,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清晰约定,才能真正避免后续纠纷。若是一方真心补偿,则建议双方坦诚沟通,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意见,选择适合的履行方式,让补偿诚意以稳妥的方式落地。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