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之前聊过的这个案子,各方都不是省油的灯:《原配告小三索138万“情债”,老公自认出轨情深,小三咬定是“嫖资”,猜猜谁会赢?》原配离婚后告前夫情人还钱,前夫自认和情人为恋爱关系,情人却认定所有赠与都为嫖资,最后法院二审改判原配输,将案件丢给公安处理。最后估计也是无人生还,原配没拿回钱,“情人”嫖资上交国家,男方喜提罚款加拘留。

那么问题来了:“包养”和“嫖娼”到底有啥区别,为什么法院这次不站原配,原配怎样才能判断这笔钱能否返还?

别急,咱们一条一条说。

 一、“包养” vs “嫖娼”:法律怎么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公安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法律上,嫖娼与包养性质截然不同。我们经常见到嫖娼被抓的,但却很少看到因为包养而坐牢的,基本都只是在道德层面谴责。

嫖娼特点在于:对象不特定,本质是交易而非交往;即使未发生实质关系,但谈好价格或已付钱并着手实施的,即可认定;属于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包养则指一方长期、稳定地为另一方提供经济支持或生活照顾,虽也涉及金钱与性,但通常带有情感因素和持续关系。

特点在于:对象相对固定,往往伪装成感情关系;法律虽不直接禁止包养行为,但若涉及公务员等特殊身份,可能受纪律处分;若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那为什么法律对嫖娼重拳出击,对包养却网开一面?

核心在于社会危害性不同。嫖娼往往涉及不特定对象,极易传播性病、助长强迫卖淫和人口贩卖,危害公共秩序与健康。

包养虽违背道德、破坏婚姻制度、损害家庭财产,但对象相对固定,社会扩散风险较低,故法律更多通过民事途径调整,而非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二、为什么本案被认定为嫖娼?

原配本来胜券在握:前夫一口咬定双方是恋爱关系,聊天里那么亲密地叫“老婆”,长期单方面大额转账,还一起看房旅游送礼,这怎么看都是包养啊!

但“情人”方提供的关于他俩属于金钱交易关系证据不胜枚举,加之二审法官火眼金睛,发现细节决定性质:

  1. 转账无规律:不是定期给“生活费”,而是每次服务后结算;
  2. 写欠条:情人之间谁写欠条?
  3. 聊天内容全是男方倒贴:男方甜言蜜语:“老婆回来吃夜宵”,女方冷酷无情:“夜宵不必,需要服务可以来,先付钱。”

所以法院认定:男方是一厢情愿“恋爱脑”,女方是职业选手“不谈感情只谈钱”。这一百多万,不是赠与,是嫖资,归公安管去!

你看,法律不看你怎么说,看你怎么做。

三、给原配们的“避雷指南”

如果你发现老公给其他女人转钱:

  1. 看聊天记录:如果对方说“谢谢老公”“爱你”,可能是赠与;如果对方说“下次优惠”“先转账”,可能是嫖资。
  2. 看转账规律:520、1314、生日红包,可能是感情赠与;500、800、1000整额,可能是“服务费”。

如果被认定为嫖资,很大概率这笔钱要上缴国库,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若为一般情感赠与,则法院通常会认定男方在女方不知情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原配方财产权益,同意予以返还。

感情里掺杂金钱,本就复杂。一旦涉及法律,更是细节定性质。法律不保护恋爱脑,只保护事实。当然,管好自己,尊重婚姻最重要。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