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信息时代,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日益广泛。其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电子数据具有易复制、易传输、易存储的特点,但也正因如此,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存在形式常相分离。原始载体一旦丢失、损坏,当事人往往仅能提供复制件。此时,该复制件还有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此处所强调的“原件”,通常需来源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等。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在于其可复制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并未统一要求必须出示原始载体。《证据规定》第15条仅要求视听资料需提供原始载体,而电子数据只需提供原件。副本、其他输出介质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原件,但具体如何认定“与原件一致”“直接来源于”,并无详细规定,实务中法院也存在不同观点。我们可以通过下列案例参考电子数据复制件被法院认定视为原件的几种路径。

 

1、提供经司法鉴定的复制件

“关于2014年10月19日录像复制件,邓某未能提交原始载体,在此情形下,邓某申请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是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程序合法,法院对华夏物鉴中心(2015)声像字第172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予以采信。报告书认定该录像的图像、声音并未发现剪辑现象,故法院对该录像复制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016)京03民终195号】

 

2、提供经公证的复制件

“该证据系通过手机进行录音后将录音资料转入地址为1274***01@qq.com的幸某2QQ电子邮箱进行存储,……(2020)川成蜀证内民字第14038、14039号公证书证实该语音002证据刻录的光盘内容与电子邮箱中语音文件相符,故应当视为上诉人已提供了语音002证据电子数据原件。”【(2020)川10民终172号】

 

3、申请电子数据保全

“云电取证平台是网络电子取证系统,其使用目的在于提取、固定相关网络软件数据,某甲公司系通过该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对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案涉《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本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区别于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或判断。其次,法律并未明确电子取证平台的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在固定被诉侵权网站有关数据时,已取得由湖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含电子数据鉴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取证平台具有工具性、客观性、中立性,取证结果客观、真实,案涉《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可以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证据材料。”【(2024)豫知民终83号】

 

4、举证责任转移,对方无反证则推定为原件

“本案中,新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雄狮公司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主张该份证据系新网公司经过剪辑制作。二审中,雄狮公司表示由法院审核该份视频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雄狮公司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5、提供能与对方证据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复制件

(1)“虽然王某甲与曲某瑶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但该聊天记录的内容与王某甲与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王某甲与曲某瑶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且有某公司及淘某公司均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未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采信王某甲与曲某瑶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处理适当。”【(2025)吉01民终3344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证言、无原始载体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非没有证明力不能采信。……录音虽未提交原始载体,但与证人证言内容相符,证人证言与录音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刘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松原某乐、胡某海、胡某敏、胡某望主张了权利。”【(2024)吉03民终1124号】

 

6、提供功能等同的复制件

“电话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将转化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相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2021)鲁0303民初6324号】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