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或是患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等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内部利益已经不再统一,共有关系已经不再稳定。而本案夫妻总共有五套房子,被查封后男方直接约定四套归女方所有,这种情况摆明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损害债权人利益才进行财产分割。

那如果本案夫妻一方真的存在“隐藏、转移、变卖”等情形,那法院是否会支持分割呢?此时虽然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出现冲突,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仍可执行属于债务人那部分的财产,因此法院很有可能会支持分割请求。

说白了夫妻双方如果真的想串通起来得到法院支持,那至少明面上双方不能表现得利益统一,而是应该制造双方对立的情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像本案这种男方直接放弃自身利益,答辩同意女方诉讼请求的诉讼策略,法院只会认定夫妻双方是“恶意串通”,提起诉讼也完全是浪费诉讼费。

 

案情简介: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法院在执行林某与临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林某与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拟进行拍卖处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暂缓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对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分割,并分别拍卖。执行法院受理后,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

后王某在婚内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林某于2024年9月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一份,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其中4套为其个人单独所有。林某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临沂某公司述称,在未离婚的情形下,王某因林某负债而提起析产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对涉案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无异议,现林某因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不属于以上两种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二人虽然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临沂某公司对该协议并不认可,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 山东高法2025.8.14公众号《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