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补偿金额约定已考虑得相对全面,为应对通货膨胀,甚至想到用金价来做锚定。

表面上看,在不考虑现金价值的前提下,男方似乎并没有因为违约受到经济损失,补偿总金额并没有变化,只是从分三十年支付变为提前偿还。在金价暴涨的今天,男方作为理性人违约才是最优解,毕竟贷款提前支付的利息支出也远低于黄金涨幅带来的数额增加。

从女方角度考虑,离婚协议显然还有优化空间,如果当时直接约定“如男方任何一期未能按时支付补偿金,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一次性按照当月金价乘以18.8克再乘以剩余期数的金额偿还所有补偿款。”那本案男方至少需要按照394.385元/克(2022年年均金价)计算形成7400元/月支付剩余补偿金,而非按照协议最初约定5000元/月支付。如此男方考虑到违约成本就未必轻易解约。

蔡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不要随意签订与黄金价格挂钩的支付条款,因为这样风险及预期不可控。如果放在今天,本案男方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就是784.5元/克乘以18.8克=14786元,离婚协议签订不过8年,金额却接近翻了两倍,这有点吓人。与此同时男方其实还承受了房价大幅下跌的苦果,双重暴击,想想都是泪呐!

离个婚可真不容易,你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房地产周期,还要能预判黄金走势,不然一不小心就跌进坑里,救无可救呐!

 

案情简介:

北京一夫妻于2018年6月8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约定:……1、602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8年8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100万元整给女方,并在之后,每个月补偿5000元给女方,持续30年(2018年6月-2048年5月),共280万,如男方有能力(如卖房后)应尽快支付。如女方有任何意外,女方母亲有权继续享受相关权利,如男方有任何意外,房屋出售后应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给女方。2、为预防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上述约定的5000元/月,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乘以18.8克,并对百位四舍五入后,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周期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2023年6月,2028年6月,2033年6月,2038年6月,2043年6月……。

后因男方对2023年6月起支付金额有异议且仍按5000元/标准支付,女方遂起诉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款。

 

一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8年6月8日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书中约定,为预防通货膨胀以5年为一期,到期后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计算下一个周期每月的补偿金。根据该约定,男方在2023年6月,应按照上一年的黄金均价重新计算补偿金数额。之后,男方仍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补偿金,与《离婚协议书》约定不符。庭审中男方明确表达不同意按黄金均价计算补偿金,现双方关于补偿金计算方式发生争议。

考虑到双方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此种计算方式系为防止通货膨胀,故在男方不同意按照黄金均价重新计算补偿金数额的情况下,女方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应当视为双方均同意不再按协议约定方式履行。故此女方要求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二审北京一中院观点

关于《离婚协议书》补偿金调整条款的约定性质。根据协议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衔接约定,5000元/月的基准补偿金系以五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依据系以”当年前一年的黄金均价”作为计算基数。该条款具有明确的递进式履行特征,即每一履行周期的金额需在前一周期届满前重新核算。男方在2023年6月第二周期起始时,持续按照首期5000元标准履行,在女方已明确主张按394.385元/克(2022年年均金价)计算形成7400元/月新标准的情况下,该履行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根本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男方主张其暂按原标准支付系为”保留补差空间”,方在明知协议存在价格调整机制的情况下,既未在第二周期起始时主动履行重新核算义务,又在女方主张权利后持续按原标准单方履行,此等行为已超出合同履行宽限期的合理范畴。一审法院结合男方认定其构成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该认定符合客观履约情况。

关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裁判正当性。本案中,男方对动态调整条款的持续性违反已导致合同履行基础丧失,且剩余履行期限长达23年,在此情形下要求债权人持续承受履约不确定性有违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通胀补偿条款的设立目的、违约行为的持续性特征,判令一次性履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索引案例: (2025)京01民终180号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