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我们此前分析过不少恋爱期间因为转账和赠与引发的财物纠纷,目前法院基本认为大额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小额为增加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本案恋爱一个月即转账十一万,单看金额对于彩礼来说确实有些少,但结合恋爱时间已经算是短期大额,男方主张返还也可以理解。而女方更是语出惊人,称该笔钱款为男方所给的“包养费”。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一二审法院观点一致,均认为“无证据证明转账为彩礼,同时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结婚合意。”最终将案涉款项认定为一般赠与,驳回了男方的请求。此类案件中,通常一方能提供的证据只有聊天记录或转账截图,因此法院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双方聊天没有提及结婚话题或转账没有特别备注彩礼,也是有可能如本案一样不支持返还的。
我们先前讨论过一例恋爱五个月转账十八万的赠与纠纷,一审判决结果与本案相似,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赠与,但二审法院以双方以老公老婆相称、转账大额频繁、聊天记录内容等因素最终改判,认为构成附条件赠与。由此看来,本案还是双方恋爱时间过短,双方交流不深,没有留下足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结婚合意的证据,男方只能认栽了。
怎么才能让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上更清晰地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方便以后万一掰了还能主张返还呢?核心就是要留下“这是为了结婚”的证据。比如聊天时把结婚和钱联系起来、转账时留下相关备注、减少520、1314等特殊数字转账、表露结婚意愿、商议结婚事宜等,帮对方还房贷、买车位等生活方面的大额款项通常也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这个案子还有个值得细说的点,就是女方为抗辩而提出的“包养费”说法。结合双方证据,我们没办法判断真假,法院也以双方单身不应定性为包养为由没有支持女方。但包养这个关系在法律上到底怎么界定?什么情况下可能成立?我们之后再作专门讨论。
案情简介:
原告林强与被告李蓉与2023年11月中旬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11月29日,原告将11万元转到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回复“谢谢老公赏的碎银万两”。2023年12月,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元。被告回复“谢谢老爷们”。2024年1月2日,原告电话告知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同居过五、六次。
林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蓉返还彩礼11.2万元,李蓉认为案涉款项为“包养费”,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林强虽提供了案涉11.2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款项性质系彩礼,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缔结婚约关系的合意。另外原告自认其中1.2万元的性质系借款,与本案亦无关联,故原告林强提出的返还其彩礼款1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当庭辩称案涉款项系包养费,但包养是指为婚外异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两性关系。而原被告双方当时均系单身,自愿相处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包养,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告转给被告的10万元款项应当视为一般赠与。
综上,驳回原告林强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林强虽提供了案涉11.2万元的转账记录,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款项性质系彩礼,上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缔结婚约关系的合意。且上诉人自认其中1.2万元的性质系借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上诉人林强提出的返还其彩礼款11.2万元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重审时窥避被上诉人自认双方为“包养关系”、错误裁判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辩称案涉款项系包养费的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在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10万元为彩礼的情况下,认定该款为一般赠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5)辽11民终355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