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一些父母出于对子女疼爱,有时会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当需要房产作为担保时,父母又会以监护人名义将房产抵押。对于此类抵押的效力,曾经有观点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抵押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认定抵押有效。

但目前司法观点更倾向于认为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作为抵押权人对于对抵押行为是否会使未成年人获益应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其未尽到审查义务,不利后果也应由银行承担。

就本案来看,对于这种用儿子房子给朋友做担保的抵押,银行竟然也能同意,其内部审核部门明显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也怪不得别人白赚人情了。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金某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张某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张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1月,因金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张小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其父张某虽代张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贷款担保,并非基于张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

 

索引案例:人民法院报《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蔡思斌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