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随着时代发展,打印遗嘱愈发普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肯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并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要求。虽然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存在瑕疵。最常见就是遗漏每页签订日期和签名。例如本案打印遗嘱就只写了一个日期,第一页还遗漏了见证人签名。

本案打印遗嘱存在较大形式瑕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该遗嘱极有可能会被法院以形式不合法为由认定无效。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效力,主要是因为继承人还提供了订立遗嘱时的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可以认定遗嘱不存在伪造可能。

《民法典》之所以对遗嘱形式有着如此严苛要求,其目的就是避免伪造遗嘱的风险。与自书遗嘱相比,打印遗嘱由于使用电脑字体形式统一而缺乏个体特征,极易被伪造。实践中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只要遗嘱不符合形式就一律认定为无效。总的来说,要想完全避免遗嘱无效风险,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订立遗嘱。

 

案情简介:

徐某与王某夫妇育有两子。2023年7月,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次子徐二与长子徐大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故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自拿出了徐某生前订立的遗嘱。

长子徐大提交了一份由徐某于2022年1月12日手写的遗嘱及订立过程的视频,该遗嘱记载其财产全部由其长子徐大继承,与王某、徐二无关。

妻子王某及次子徐二则提供了两份遗嘱,一份为2022年5月15日由徐某订立的手写遗嘱,内容为徐某的财产全部由次子徐二继承,该份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另一份是由徐某在2022年5月15日所立的打印遗嘱,内容与同日的手写遗嘱一致,该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见证人处显示李某、杨某签字。王某、徐二还提交了订立打印遗嘱的过程视频作为证据,视频显示代笔人向徐某宣读遗嘱内容,之后徐某签名并按捺手印,最后由代笔人、见证人签名。

 

法院观点

关于王某及徐二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手写遗嘱。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及徐二提交的手写遗嘱,缺乏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关于王某与徐二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打印遗嘱。经查,虽然该遗嘱只写了一个订立日期,第一页没有代笔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第一页有立遗嘱人徐某按捺手印确认,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徐某、代笔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其中代笔人刘某、见证人杨某均出庭证明了上述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且遗嘱内容、证人证言亦能够与录像视频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完全排除了伪造和篡改的可能,足以证明上述打印遗嘱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关于徐大提交的手写遗嘱。《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前所述,王某、徐二提交的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应属有效遗嘱,徐大提交的遗嘱形成时间在前且内容与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相抵触,故无论该遗嘱效力为何,均应以王某、徐二提交的打印遗嘱为准。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徐二的诉讼请求。徐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索引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打印遗嘱有效吗?一家人因打印遗嘱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