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遭遇下水管道堵塞反水、漏水,污水倒灌导致家里被淹,业主该如何维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管道反水的原因通常有四,一是使用人在排放污水时将自家下水管道堵塞后继续排水出现反水,二是使用人楼房一侧的所有业主共用管道在某一楼层堵塞,之后上层业主继续排水,堵塞位置之上一层业主家中会出现反水,三是主管道或者污水井等终端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结冰等污水无法排出的情况,底层楼房可能出现反水。四是由于施工不当导致管道本身存在缺陷。
面对一片狼藉,明确责任归属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而要确定责任主体,核心就在于查明堵塞的具体位置和原因。
情况一:堵塞发生在小区公共主下水管道,那么责任主体通常是物业公司。常见堵塞情形有堵塞点位于地下室、一楼底部或室外,或者多个楼层同时出现返水现象。这部分管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负有定期检查、疏通和维护公共管道的法定义务。
参考案例:物业服务人对于共用排水管道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因管理维护不力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房屋外部管道发生堵塞导致厨房管道返水,造成财产损失。因发生堵塞管道为室外排水管道,属于业主共用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由上诉人进行管理、疏通、维护,现因上诉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23)陕06民终1805号
情况二:堵塞仅发生在业主家的分支管道内,并且返水只影响该业主自家,那么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这段管道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有责任合理使用并保持其畅通,避免将易堵塞物品倒入下水管道。
参考案例:本次事故漏水部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由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亦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和管理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户内漏水所导致的损失。——(2016)湘0121民初4834号
情况三:楼上住户不当使用下水管道,使得主管道堆积导致堵塞返水,堵塞位置之上的业主应承担疏通责任。若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户使用不当的,那么共用该段堵塞管道的楼上住户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个别住户能证明自己在事发时段未使用或并未不当使用管道。同时,即使堵塞物是楼上住户造成,如果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定期维护职责,也可能因其管理疏忽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参考案例: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使用该管道的任一业主都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无法确定堵塞排水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亦无法查明造成排水主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比例,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楼上各业主共同平均分担责任。——(2022)新2302民初754号
情况四:若由于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管道本身存在问题而发生堵塞的,若仍在保修期内则应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担责。但需要专业鉴定报告证明,因此举证难度及成本较大。
参考案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案涉房屋在发生给水管漏水时虽然已超过2年的保修期,但漏水的给水管预埋在原告与第三人房屋中间的楼板中,且漏水方向为斜上方,可以排除原告与第三人人为原因造成。给水管道的施工未有按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且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水管本身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因此,管道破裂系由于施工原因导致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案涉给水管道漏水的结果虽然发生在房屋保修期届满后,但该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届满前既已存在,只是由于1701室房屋未有实际使用而未有显现,因此,应当认定给水管道漏水属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亦承担赔偿责任。——(2021)苏0707民初7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