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问题常常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当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在子女成年后仍需支付大学学费等费用,而一方事后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2319号判决书体现了当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案件中,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儿上大学的费用由男方承担”。二审法院认为:男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的基础上,仍自愿承担女儿在国外上大学的费用,男方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这不仅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当前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逻辑,即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为何普遍持此观点?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理应得到尊重和切实履行;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父母通过协议约定超出法定范围的抚养义务。这种约定实际上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主处分,理应具备法律效力。再者,从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支持此类约定的履行,有助于保障子女在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离婚对子女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离婚协议往往是一揽子协议,各项约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牵连性,既涉及财产问题,也关乎身份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项约定,而应当从整体上考量协议的效力。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支持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成年子女抚养费约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77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胡某2国际高中以及海外留学费用和生活费由男方负担”中的“海外留学”应理解为胡某2读大学本科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女儿研究生学费及生活费的请求,因胡某2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协议约定不明,未与被告协商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702民初551号判决书中,法院考虑到被告高某2身患疾病且收入有限,基础情况发生变化,对原告成年之后的就读费用不予支持。除上述情况外,若支付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身患重病、再婚生育多个子女、负债累累等,继续履约会导致其生活困难的,法院可能会减免或免除部分费用。若子女选择的教育方式未与支付方协商,且费用显著超出合理水平,法院可能认为不符合协议预期,不支持全额支付。若协议对费用范围、支付方式等约定模糊,法院可能作限制性解释,不支持超出通常理解范围的费用主张。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成年后大学学费等费用的约定,在多数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蔡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务必明确费用的范围、支付方式、期限等内容,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具体。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