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理当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但现实中,面对家人催促或急于成家,你是否曾担忧,万一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婚后才发现配偶隐瞒了严重疾病,这时能以此为由撤销婚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法律上所说的“重大疾病”具体指哪些呢?

虽然民法典本身没有详细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种类,但法院通常会结合《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判定。该法第八条明确了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实质上为我们理解重大疾病的主要类别提供了法律参考。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即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即《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还补充了一类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案情考察以下两个关键因素来判断某种疾病是否构成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如(2022)京0105民初37171号判决书中,原告认为被告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自己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故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属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三类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除以上情形外,性功能障碍也常因对婚姻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法院纳入允许撤销婚姻的考量。如(2024)渝0117民初1249号判决书案例,原告婚后才发现被告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疾病,经多年医治未见好转,医院证明该疾病仍然存在且会影响生育,故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认为,被告的病情可能对生育存在影响,且足以影响原告知情后是否仍然愿意缔结婚姻的意愿,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情形。

除重大疾病的分类外,想以此撤销婚姻的还有几点需要明确,一是对方是否如实告知是能否撤销的关键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坦诚告知自身病情,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则婚后不能再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二是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有诉讼时效,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是撤销婚姻不等同于离婚,撤销婚姻后相当于从来没有结过婚,即再结婚还是属于头婚。四是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蔡律师在此提醒,婚前该做的检查还是要做好,除了身体检查外其他相应的背调能做的也尽量都查清,彼此知根知底才能更好共建和谐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