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答应别人,只要对方生了孩子或者打胎,你就给她钱或者房子作为补偿。在对方履约后,你又反悔不想给补偿了,能行吗?

蔡律师先前分享的案例多为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在没真正交付之前,法律上通常是允许赠与人反悔的,这就是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根据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即使已经过户,离婚时法院仍可综合婚后情况重新判定归属。但是,如果你答应给的赠与,是以他人身体权益处分作为条件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我们之前讲过的两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福州案中,原配拟订协议要求第三者终止身孕并承诺补偿。在第三者依约堕胎拿款后,原配夫妻离婚并诉请返还。该协议本质是对第三者终止妊娠的身体处分补偿,若支持反悔,无异于纵容以金钱诱导堕胎再索回的不诚信行为,不利于女性身体权益保护。据此,法院没有支持原配主张。

同样的裁判逻辑也体现在上海案中。丈夫书面承诺生娃即赠半套房,妻子生育二人离婚后却仍未履约。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书》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系在双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赠与方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该《协议书》第2条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议书第2条载明的‘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故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再者,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因此,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虽然以上案例发生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之前,但它们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法院在面对这类特殊协议时,会着重保护已经实际发生的、无法挽回的身体代价。核心观点在于,生育或堕胎这类身体处分行为一旦实施,对当事人身体健康及生活影响是永久且无法撤销的。如果允许承诺方在对方基于信任并付出这种不可挽回的代价后,轻易地推翻自己的补偿承诺,不仅对付出代价的一方极不公平,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这种保护的前提是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迫的情况。

据此裁判逻辑,如果你是那个被承诺给补偿的人,而且已经进行了身体处分,但对方事后反悔的,你很有机会通过打官司赢回来,要求对方必须履约。这时候,你手里的书面协议、医院证明等能证明你已经履约的证据就非常关键。但是必须要认识到,身体权益是无价的,这类决策必须完全基于你个人的健康考量和真实意愿,财产补偿绝不应该成为你做出身体决策的主要动机或交换条件。

如果你是做出补偿承诺的一方,在签这种协议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一旦对方真的按约定完成了,你再想反悔,法院支持你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合同的效力不会因外部关系的变化如双方已离婚而改变。前面提到的可以反悔,或者离婚时房子可以重新分割的规则,在这种涉及身体付出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该类赠与合同具有强烈的道德性质适用任意撤销权。因此在做出此类承诺前,必须深刻理解其法律约束力,承担其不可撤销的后果。

蔡律师在此郑重说明,这绝非暗示或鼓励各位将身体权益作为获取财产的途径,而是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诚信原则的坚守和对身体权益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案例索引:

1.福州中院案例:(2021)闽01民终1227号

公众号文章:小三怀孕八个月,妻让丈夫向小三承诺堕胎即给83万元,事后却反悔要求小三退还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

2.静安法院案例:(2022)沪0106民初2188号

公众号文章:丈夫画大饼:生娃送半套房!妻子生后反遭丈夫赖账,以生育为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