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结婚后男方的一句“生了孩子就送你半套房”,是甜蜜承诺还是空头支票?一对夫妻白纸黑字签下协议:只要生下孩子,丈夫就将自己名下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妻子。妻子信以为真,历经艰辛诞下女儿。谁想婚姻走到尽头,曾经的大饼成了泡影。丈夫翻脸不认账,反称这份协议把生育当作换房的筹码,伤风败俗理应属无效。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必须履行协议,把一半产权过户给前妻。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本案即是如此。法院的核心观点很明确:这份协议只是丈夫在妻子自愿生育后,自愿给予财产补偿的一种约定,并没有强制女方生育,是合法有效的。这种赠与带有强烈的道德义务性质,男方不能随意反悔,尤其在条件已成就即女方已生育之后。

同时,该协议不因双方已离婚而无效。协议的核心目的是对妻子生育的补偿。孩子出生了,条件即已成就,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若允许丈夫以离婚为由逃避履行,不仅有违诚信,更是对妻子生育贡献的漠视,不利于受赠人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蔡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先前我们所讨论的案例多为夫妻间的一般赠与纠纷,通常情况下法院能够支持赠与方撤销赠与。但本案赠与合同内含“生育”这一特殊条件,以生育子女为条件的赠与合同,涉及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未限制生育权或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条件成就后,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合同仍然生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7日,张林、李丽登记结婚。

2016年12月2日,张林、李丽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予女方。

2017年8月5日,张林、李丽之女出生。

2019年8月29日,二人通过诉讼离婚。

2022年1月,李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履行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赠与李丽房产的《协议书》,将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的效力。被告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双方所签《协议书》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本案所涉《协议书》第2条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系在双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张林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该《协议书》第2条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关于张林有无任意撤销权。首先,《协议书》第2条的内容系张林自愿在李丽生育子女后将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赠与给李丽。现双方之女已出生,张林理应按约履行赠与承诺。其次,协议书第2条载明的“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故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再者,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因此,张林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综上,张林应恪守约定,将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李丽名下,第三人对前述过户行为应予以协助。

 

案例索引:(2022)沪0106民初2188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