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最近一则夫妻间撤销房产赠与的案例判决印证了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趋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出台后,离婚诉讼中,无论房产赠与是否过户,法院都可综合考量婚姻状况重新判定归属和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发生在新规施行前,但其判决思路与新规精神高度一致。
与我们前文所述案例不同的是,这则案例判决力度更大,结果更狠。本案男方在婚后将其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女方并完成过户,然而仅仅一年后,女方即起诉离婚。男方并未在离婚案中纠缠房产,而是另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主张该赠与隐含“维系婚姻至百年”的义务,女方离婚即违约,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不仅支持了男方的撤销请求,更关键的是未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任何经济补偿,这与先前讨论的即使撤销赠与也常需补偿的案例形成强烈反差。
为什么这个案子判决这么狠?关键在于男方的诉讼策略和法院对赠与性质的认定。男方没有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房产,而是单独提起了赠与合同纠纷。这就跳出了离婚诉讼中常有的“照顾受赠方权益”“考虑婚姻贡献”等综合衡量的框架,更聚焦于合同法本身的赠与撤销规则。
法院的核心观点在于,虽然《赠与合同》里没有明确规定赠与义务,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该房产系男方唯一高价婚前财产,而且是其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男方自己收入也不高。在这种情形下,男方把唯一的婚房无偿送给女方,按照社会常理和一般人的理解,这背后必然隐含着“希望婚姻稳定长久”的目的。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这种基于夫妻关系的重大财产赠与,本身就附带了维系婚姻的义务。女方接受赠与后不久就起诉离婚的行为,被视为没有履行法院所推定的义务,也就满足了《民法典》里关于撤销“附义务赠与”的条件。
这个判决的参考价值在于:第一,它再次确认了,即使赠与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条件,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推定该赠与是附带某种义务的。第二,它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如赠与方经济条件一般,赠与财产价值巨大且与婚姻紧密相关,受赠方得到赠与后却想要迅速脱离婚姻的,即使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法院也可能会支持完全撤销赠与,让财产恢复到原始状态,无需额外补偿。
这则案例无疑再次给那些意图通过在婚姻中获得财产后迅速离婚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预示了后来司法解释(二)第5条所强调的原则:在婚姻家事领域,涉及重大财产的约定或赠与,不能脱离婚姻关系的本质和双方的实际状况,形式上的约定和过户登记,不再是绝对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案发生在司法解释(二)第5条施行之后,判决的关键区别在于补偿问题。新规下,虽然男方极可能基于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过错拿回房子,但本案中完全撤销且无需任何补偿的判决可能难以再现,法院判决拿回房产的同时必然涉及是否给予补偿的考量。即使补偿金额很低,甚至可能是象征性的,但完全不补偿的判决将极为罕见。这体现了法规在否定恶意获取财产与平衡双方利益之间的新调整。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系李小帅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李小帅的婚前个人财产。2020年12月24日,李小帅、孙小美登记结婚。
2022年10月28日,李小帅与孙小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小帅自愿将涉案房产赠与孙小美个人所有,该合同在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后不可撤销。同日,李小帅、孙小美共同出具夫妻更名申请并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孙小美一人单独所有,今后有权单独处置该房产。
2023年11月15日,孙小美提起离婚诉讼。2023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但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不准原告孙小美与被告李小帅离婚”。据此,直至本案诉讼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期。
随后,李小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其向孙小美赠与房屋的行为,要求孙小美将涉案房屋返还并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至李小帅名下。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李小帅与孙小美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赠与孙小美,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孙小美名下,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按照一般善意人的通常理解,李小帅的该赠与行为包含了促进双方夫妻关系和谐,维系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直至百年的目的,应认定李小帅将涉案房屋赠与孙小美系附义务的赠与。孙小美在接受涉案房屋赠与后,其与李小帅的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孙小美于此后不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李小帅将涉案房屋赠与孙小美的目的未达到,孙小美未履行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等附随义务。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后不可撤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对该约定应理解为在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孙小美名下后李小帅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李小帅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法定撤销权,故该约定不能对抗李小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享有的法定撤销权。
2023年11月23日李小帅收到孙小美的离婚诉讼民事起诉状,自该日起李小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至2024年4月8日李小帅在山东诉讼服务平台申请立案之日,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综上,李小帅主张撤销其向孙小美赠与涉案房屋的行为,并请求孙小美将涉案房屋予以返还并配合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形,在坚持法理的基础上,更应从赠与人赠与的目的、双方婚姻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赠与是否系赠与人基于一定条件作出的意思表示。
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案涉房登记,与上诉人陈述的婚前就在亲朋好友面前提到要将涉案房产赠与给上诉人,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就完成了赠与的事实并不一致;案涉房产系被上诉人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结婚用房,价值一百余万元,也是被上诉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其本人的月收入也仅几千元;被上诉人在自身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名下亦无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如不是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系家庭和睦的目的,并取得上诉人的同意,没有理由将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婚房无偿赠与上诉人;如双方没有就此进行约定,这种赠与行为便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情理;被上诉人陈述的“为了家庭和睦并过上正常夫妻生活,遂答应被告的要求,但明确提出今后要‘相互扶持、维系好婚姻家庭关系、过正常人的日子’等条件,被告同意”更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小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4)鲁07民终8764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