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提升业绩与员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员工每月销售业绩需达到3万,如连续二个月未达到的,则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这补充协议表面上很正常,大家在情理上也能接受,但该协议实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为什么无效?上海一中院在类似案件中给出了答案。因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也不应再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否则等于用人单位可以将用人风险及用工成本全部转嫁出去,那就将劳动合同法中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全部架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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