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本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同一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履行之债,每一期承包金的给付具有独立性,故本案承包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16日,小台宾馆(甲方)与大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小台宾馆将白云别墅旧七幢木屋承包给大黑公司经营管理……”等,并经人民政府见证。同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又签订一份《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合同约定“小台宾馆将小台宾馆的两座混凝土结构楼和七幢木屋(白云别墅)承包给大黑公司……”等。

合同签订后,大黑公司即接收合同项下财产,并筹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蓝天酒店。蓝天酒店于1997年8月27日经批准成立,蓝天酒店即经营管理《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及《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对白云别墅7幢木屋、2座混凝土结构楼、其他附属设施的装修,其他建筑物的扩建、新建、改建等。

现白云别墅7幢木屋中已经灭失2幢,剩余的白云别墅5幢木屋及2座混凝土结构楼现由蓝天酒店经营管理。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在承包经营期间仅缴纳承包金715100元。

另查明,小台宾馆成立于1994年9月20日,其营业执照于2010年5月25日被吊销,但未注销。

小台宾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小台宾馆与大黑公司签订的《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及《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并判令大黑公司、蓝天酒店返还小台宾馆白云别墅7幢木屋和2座混凝土结构楼;2.判令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向小台宾馆支付自1996年10月18日起至《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及《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解除日止的承包金;3.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向小台宾馆支付自《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及《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交还白云别墅七幢木屋和两座混凝土结构楼之日止,按年承包金2500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一审闽清法院观点

本案小台宾馆与大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应由小台宾馆及大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

大黑公司关于小台宾馆的主张已超过诉讼请求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规定,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作数期给付,该债务实质为一个整体。在本案承包合同项下,虽然每年承包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承包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年承包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不仅割裂承包合同的整体性,并将导致小台宾馆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故在承包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小台宾馆于2018年7月13日提起的本案诉讼,尚未超过最后一年承包金的诉讼时效。

综上,判决:一、小台宾馆与大黑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签订的《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共同返还给小台宾馆白云别墅现存的5幢木屋和2座混凝土结构楼;三、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共同偿还小台宾馆至2018年4月17日止的承包金36599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返还白云别墅5幢木屋和2座混凝土结构楼之日止按年承包金250000元标准计算的承包金或房屋占用费。

 

另查明……2018年7月9日,国土资源局向华一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从相关附图可体现,上述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含有本案讼争的现存5幢木屋及2座混凝土结构楼的土地使用权,且2座混凝土结构楼的原产权人为蓝天酒店,现产权人为华一公司。

……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

小台宾馆关于承包金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本案讼争承包合同何时解除、应偿还的承包金数额如何认定。

依本案合同约定,承包金的缴纳方式为每年分别为上半年6月底和下半年12月底各缴一次,每次缴当年承包金额的50%。由此可见,本案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同一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履行之债,每一期承包金的给付具有独立性,故本案承包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小台宾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起诉前即2018年7月13日前曾向两上诉人追索过承包金,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故本案2015年10月1日之前承包金诉请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小台宾馆有权主张承包金的起始日应为2015年10月1日。

政府系本案讼争房产的权利人,委托国有企业小台宾馆配套管理使用本案讼争房产。小台宾馆又将讼争房产承包给大黑公司、蓝天酒店经营使用。此后蓝天酒店将包括本案讼争的房产在内土地使用权及包括2座混凝土结构楼在内的地上建筑物以买卖方式转让给案外人华一公司。2018年7月9日,国土资源局向华一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故至此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在权利人的许可下不再占有使用本案讼争财产,也就是说小台宾馆与大黑公司以实际行为认可双方之间的承包协议至此解除。由此,本院认为,小台宾馆实际有权向大黑公司、蓝天酒店主张承包金的期限应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止。按照双方两份承包合同约定,本案讼争房产在上述期限内的每年承包金应为25万元,经计算,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应当归还的承包金为693153元。

……综上,判决:大黑公司与小台宾馆于1996年10月16日签订的《白云别墅管理协议》、《关于承包小台宾馆合同》自2018年7月9日起解除;大黑公司、蓝天酒店应共同偿还被上诉人小台宾馆承包金693153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一二审判决差距悬殊,数额相差350万!其根本差别在于认定每期的承包金的支付是否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该债务能够看做一个整体。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认为本案承包金债务具有整体性,不应割裂计算,故在承包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最后一年承包金的诉讼时效。

二审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的缴纳方式可见,本案双方形成分期履行之债,每一期承包金的给付具有独立性,故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因原告未能提供起诉前主张的相关证据,而3年诉讼时效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故2015年10月1日之前承包金诉请的诉讼时效届满。另,因涉案房屋于2018年7月9日变更案外人所有,故双方合同于此日解除。改判原告主张的承包金计算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9日止。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524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