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蛋壳公寓?“蛋壳公寓是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高端白领公寓品牌,公司于2015年1月在北京成立,正式进入O2O租房市场,在北京、深圳开设分公司。截至2019年1月17日,蛋壳公寓管理房间数量接近40万间” 。这是百度百科的介绍,看上去挺复杂,但简单来说就是“二房东”。

蛋壳公寓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从房东那低价租下房子,再高价转租给租客,租客需要一次性交一年或者半年的房租,如果租客资金不足,则要求租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小额贷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租客虽然按年结算房租,但蛋壳公寓却是按月和房东结算房租。该方式使得蛋壳公寓拥有了大量的现金流,进而利用这些资金扩展新的房源和客户。

运营模式看似美好,但在运营过程中不仅要支付房东租金,还要支付高昂的人力成本、广告费等支出,面临房屋空租等问题,转租利率虽然高,但也远不足以支撑上述成本,从而导致蛋壳公寓无法实际盈利。在扩展阶段,势必会有大量现金流留在公司,在无法盈利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就会想到直接挪用该笔资金或是直接“卷款走人。”

事实上,无论是OFO,还是P2P,又或者是本次的蛋壳公寓,或者之前的门客生活,就是依据所谓创新业务模式通过押金或者预付款方式形成拥有大量现金的资金池,但经营模式却又无法盈利,最终无法正常兑付业务承诺,相关客户的押金或者预付款凭空损失。本质上这些情况都类似“庞氏骗局”。P2P如果出现该种情况,则相关人员被追究刑责的多。但其他业务模式被追究刑事责任却非常少见。比如门客生活我预交三年鲜花款最终只送了不到半年,比如OFO我家交了600元押金最终却无一返还。但该等企业及相关高管至少目前据我所知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严格依照刑法,其实上述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其罪名基本逃不开《刑法》中几种涉及大量资金的犯罪,分别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蛋壳公寓明知后续经营无法正常支付房东租金,却故意挪用资金将租金用于炒股、投资以及支付员工工资,那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其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

如果蛋壳公寓以长租为由收取高额租金后,却未将租金支付房东,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其行为涉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

如果蛋壳公寓借租金优惠为由,向不特定群众宣传,并收取高额租金,但当经营出现问题时却无法将租金返还租客或者房东,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其行为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或者,蛋壳公寓股东或者高管如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通过装修工程外包、支付咨询费用、支付高额奖励等其他非正常费用、超标准费用方式转移公司资金或公司所占用的租客租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其行为涉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

事实上,蛋壳公寓涉及的犯罪可能远不止上述四项,在此过程中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在2019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曾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蛋壳公寓)事业二部业务总监的董某。

蛋壳公寓暴雷后,多地租客、房东向警方报案,但公安部门多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创新业务模式更不是免罪金牌,如若蛋壳公寓这样大规模侵害租客权益的企业都能全身而退,相关股东及高管都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都无法追究刑责的,恐怕普通老百姓更要一茬一茬被割韭菜,后续以业务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公司会前赴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