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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郑阿婆与郑大爷此前均有过一段婚姻, 1993年,二人在郑大爷女儿的撮合下组成家庭关系并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郑大爷留下留下公证遗嘱:“自己名下的房子由老婆郑阿婆继承和儿子郑某一同继承。2015年郑大爷去世后,郑阿婆要求依公证遗嘱继承遗产,但继子郑某指出他们没有结婚证,不同意郑阿婆继承房产,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调解有一套栏目组介入调解。

 

为了弄清郑阿婆在法律上是否能够依公证遗嘱继承郑大爷的遗产,“调解有一套”栏目组特地来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采访专注家事领域的福州律师蔡思斌,希望其能给出解答。

 

蔡思斌律师接受采访后指出:郑大爷在相关遗嘱和公证书中都指出,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这样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自认,可以认定为郑大爷与郑阿婆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并且双方事实婚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郑阿婆有权依照公证遗嘱继承房产。

 

法律知识拓展: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视频链接:http://www.fjtv.net/folder6/folder60/folder62/folder124/2019-06-20/1967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