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奸  未遂  比照  从轻处罚  

裁判主旨: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俊在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上面97号出租房内上网,后见到隔壁租户被害人钟某穿睡衣到屋外卫生间,遂产生想要和钟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钟某从卫生间出来时陈俊堵在门口将钟某抱住,并用尼龙带绑住钟某双手,将钟某推到陈俊自己的房间内。钟某趁陈俊去卫生间捡手机时挣脱手上的尼龙带,将房门反锁后用自己身上的手机向同事李某余求救,陈俊回来见房门被锁,从房间后门踹开进入,钟某见状拿起房内桌上的西瓜刀自保,陈俊上前抢过西瓜刀。随后,陈俊以准备逃跑但需将钟某绑住防止钟某报警为由,将钟某双手、双脚绑住后解开钟某的睡衣,摸钟某胸部,随后脱掉钟某的内裤将钟某双腿抬起,准备强行与钟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钟某强烈反抗而没有得逞。陈俊见强行发生性关系未果,假装用手机拍钟某的裸照,想以此威胁钟某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钟某始终没有同意。随后,李某余赶来并报警,民警强行破开房门,陈俊从后门逃窜至走廊后跳楼逃跑。

法院观点:

马尾法院:被告人陈俊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陈俊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陈俊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陈俊当庭认罪,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未遂犯量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在审理强奸未遂的案件,经办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在对被告人进行依法量刑。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刑初139号“陈俊犯强奸罪一案”,见《陈俊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晨、人民陪审员:张依富、李洪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19)。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691100d-d7b0-4d67-8c14-99b5a35d4d42&KeyWord=(2016)闽0105刑初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