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年限 

裁判主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认定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若计算劳动补偿金年限,应连续计算,由最后工作的单位支付。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日,陈元发进入宝兴农牧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质量部经理。陈元发自2010年11月1日起进入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种猪部副经理,合同期限自至2013年10月31日止,每月工资8200元。2012年12月,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容和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9日,陈元发与容和盛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2014年10月10日,陈元发进入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动物营养师,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每月工资6600元。

因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70%的股份于2016年10月21日改由正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经双方协商,未能就陈元发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通知陈元发于2016年1月3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陈元发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正大食品公司支付陈元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6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正大食品公司支付陈元发经济补偿金10583.38元。陈元发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大食品公司支付陈元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245元。

正大食品公司辩称:陈元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大食品公司与陈元发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因正大食品公司于2015年底发生重大变革,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与部分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陈元发为其中之一。正大食品公司与陈元发协商一致于2016年1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正大食品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陈元发应按照《离职人员移交手续清单》完成交接手续。陈元发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便离开公司,拒绝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正大食品公司暂停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应当在陈元发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陈元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另查明,森宝(龙岩)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7日成立,于2007年2月6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森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1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于2016年11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宝兴农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尔卫,董事为:曹长叶、李德贞、陈尔卫;福建容和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向阳,董事为:林耿华、陈尔卫、李德贞、张向阳等人,曹长叶为该公司监事,林庆麟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于建平,林庆麟、林耿华、张向阳、陈尔卫等人曾任或现任该公司董事。陈元发自2011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分别为:福建容和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森辉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陈元发从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月平均工资为11840元。

法院观点:

新罗区法院:本院认为,因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在龙岩宝兴农牧有限公司、福建容和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故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龙岩宝兴农牧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招聘陈元发入职,并安排陈元发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且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陈元发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应认定陈元发从2008年11月起与龙岩宝兴农牧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从龙岩宝兴农牧有限公司被安排到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再被安排到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正大食品公司)工作。正大食品公司辩称其系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股份转让协议予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结合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名称变更为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对于正大食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但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就调整工作岗位事宜与陈元发协商一致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向陈元发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福建森宝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名称变更为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正大食品公司应向陈元发支付经济补偿金:11840元×7.5个月=88800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认定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若计算劳动补偿金年限,应连续计算,由最后工作的单位支付。本案法院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在实务中很有参考价值,根据三家公司任职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均相同,认定三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索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1648号“陈元发与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见《陈元发与福建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林三凤),载《无讼案例》(20170608).

网址导引: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e6b87f66-a65f-432a-ade5-fae9a9fac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