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判处死缓,二审辩护高院改判15年          

案情经过

被告人罗某帮助老乡许某向包工头王某讨要工伤赔偿款,包工头却要求被告人老乡请其吃饭唱歌后方才支付赔偿款。包工头并纠集陈某及张某一伙人逼迫许某就范。被告人罗某看不惯,与陈某及张某一伙人发生口角。陈某便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刺伤后逃跑。张某见状手持砍刀对被告人进行追砍,在追上被告人后划伤其头部及背部并致其滑到在地。被告人翻身后起,左手架住张某手臂,右手持水果刀朝张某连刺数刀,致张某死亡。被告人罗某随后被抓获,并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本案的一、二审均由蔡律师担任被告人罗某辩护人,一审中蔡律师对公诉人对被告的犯罪行为定性存在异议。并重点对案件的定性展开辩护,蔡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导致的故意伤害而非公诉人提出的故意杀人。同时指出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亦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与他人打斗时,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被告人罗某提出上诉,并对一审法院的案件定性及量刑质疑。二审中,蔡律师再次提出不同意公诉机关对上诉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并指出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害人对其死亡结果亦存在过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是主动并持续的,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防御地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处于本能,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作出的无奈之举。同时二审中辩护人说服当事人家属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达成庭外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采纳了蔡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帮助朋友讨要工伤赔偿款与两被害人发生打斗,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两被害人首先动手,在案发过程中激发矛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扩大具有重大过错,以及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好,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二审之间量刑情况对比: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其限制减刑”。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被告人罗某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不能少于25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将不能少于20年。加上必须有的2年死缓考验期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作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时间,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2年,有的可能达到23年左右。

现二审改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本案的被告人若在狱中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原则上可以在羁押7年半左右后予以刑满释放。

 

总结:

本案一二审经过蔡律师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改判,维护了公平正义,也体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精神,以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精神,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大案、难案中的刑事辩护作用上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