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担任一起重大贩毒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当事人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本案当事人周某某因购买大量冰毒预进行贩卖牟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案件中周某某的涉案毒品种繁多,主要为甲基苯丙胺、大麻叶等。其中被查获的冰毒(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就高达1500多克,大麻119克。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另外,根据福建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周某某依法系完全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鉴于周某某实施贩毒行为的严重性,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周某某家属找到了福州律师蔡思斌,希望蔡思斌律师能够为周某某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帮助,让周某某有次悔改的机会。蔡思斌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如此多的毒品数量将会给周某某的量刑造成极大影响。因此,蔡思斌律师确立了案件的首要辩护方向便是减小周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为此蔡思斌律师向法庭提出案件中周某某仅实际贩卖少量毒品的辩护意见。同时敏锐发现案件中毒品数量虽然多,但是,涉案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较低,且案件的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涉案毒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小等特点。基于此,蔡思斌律师再向法庭提出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最终,法庭在综合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后,并结合周某某的认罪态度等诸多情节,并未判处周某莫死刑,判处周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毒品犯罪虽然社会危害性巨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对于任何人都是极其宝贵的。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因此,对于有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法律应该宽容的再给予他们一次悔改的机会。

                                               蔡思斌律师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