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归一方抚养并约定了另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或是直接约定由抚养一方自行承担抚养费均属十分常见的情况。而在离婚过后,双方之间又常因抚养费的支付等情况发生纠纷。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日前就代理了多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其中两起委托人更是处于不同立场。一起是夫妻离婚时协议女儿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自行承担,现女方因无力支付遂由子女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另一起则是双方离婚时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离婚后男方为女方偿还房屋剩余贷款70万,并向女方一次性汇款30万,女方起诉认为该30万元并非抚养费,要求男方继续支付抚养费。

如上两起抚养费,一个是在约定自行承担后要追索此后抚养费,另一个则是被追索抚养费,需要抗辩。两起不同立场的案件,要如何才能都使委托人如愿呢?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履行主要是通过直接抚养、对子女生活上、学习上的照顾、支付抚养费等,而对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而言,支付抚养费显然是其最直接的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父母可以约定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而该《意见》同时规定:“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也就是说,父母之间无论对抚养费如何约定,都不能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直接抚养方原约定自行承担抚养费,而后无力承担的,或是具备其他法定条件需要提高的,子女有权提出要求。

因此,蔡思斌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就女方基本情况包括收入、工作等进行了解。在知晓情况后,蔡思斌律师仅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极具针对性的证据。法院最终据此证据认定女方无力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最终判决自起诉之日起男方应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既然对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能够代理的如此游刃有余,那么,对于相反立场,要求无需再行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蔡思斌律师又如何应对呢?

对于另一个抚养费案件,双方虽约定了抚养费,但是却并未依约定每月固定支付3000元。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蔡思斌律师提出抗辩,男方一次性支付予女方的30万元即是抚养费,而帮忙偿还的贷款70万亦是为了让子女能够有一定的保障,也正因为此女方才同意在房产上增加了子女的名字。另,女方并不能举证该该30万存在其他用途的证据,而我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和女方之间存在的唯一经济往来只能是支付抚养费,不可能有其他事由。由此可见,男方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并不需再行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采纳了蔡思斌律师的主张,驳回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其实,即便该案件此次败诉的,蔡思斌律师也准备了后招。如本案男方支付的款项不被认定为抚养费的,则我们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女方退回该30万元,同样可以达到胜诉目的。

最后的结果当事人是比较满意的。两个不同立场的案件由同一法官经办,要求支付抚养费及要求无需支付抚养费均获得胜诉,同时出了判决书,这也是比较有趣的。

福州家事律师网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