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蔡思斌律师辩护成功认定为自首,轻判二年半

案情简介:2015年某日,被告人陈某因欠赌债找母亲商量,欲将现住房屋抵押还债,遭到母亲反对后,陈某便将液化气瓶搬至母亲的房间门口,以点燃液化气为由继续逼迫母亲,再次遭到母亲拒绝。随后,陈某将编织袋、衣物盖在液化气瓶上,并浇上白酒,用打火机点燃编织袋及衣物。陈某随即又将盖在液化气瓶上面的编织袋和衣物扔在地上,并用脚将燃烧的编织袋踩灭,后陈某再次与家人发生争吵,陈某便将液化气瓶的橡胶管伸进母亲房间并释放煤气。陈某母亲见状,打开窗口,并大喊让人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关闭液化气阀门,并在陈某的房间将被告人抓获。

古语云,可怜天下父母心。纵使陈某对其家人做出如此不该之举,但当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抓获后,为了儿子能免除遭受牢狱之灾,陈某母亲还是四处奔波,希望能聘请一名优秀律师为其儿子辩护。蔡思斌律师接手此案之前,陈某家人业已聘请一名律师,但陈某家人并非十分满意。后经朋友推荐,陈某母亲当面咨询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律师蔡思斌,并听取了蔡律师对本案定罪量刑的专业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蔡律师认为本案辩护的重点将是自首的认定进而争取减轻处罚或缓行。此点若不被认可,陈某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某家人对蔡律师专业的分析及精准的判断十分认可,当即委托蔡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蔡思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陈某并对案情仔细研究,认为陈某确应被认定为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然而,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蔡律师再三与经办人员沟通,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陈某的自首情节并未认可。但蔡律师并未因此有丝毫懈怠,通过多次仔细阅卷,更加坚定了关于自首的辩护观点。在法庭辩护中,蔡律师对自首情节作了详细的阐述,蔡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其母亲报警后,仍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主动跟随警察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了蔡思斌律师关于被告人陈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不顾家人及邻里安全,在家中点燃液化气瓶以及向母亲房间释放液化气,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够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节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对陈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已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公诉机关亦强烈建议要求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亦对判决可能结果早已有心理准备。现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及家属对该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其十分敬重蔡思斌律师严谨、负责、专业的法律服务精神,表示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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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