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购买房产、父母为共同借款人案件由夫妻双方各占50%,有效!–福州律师原创
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申字第455号刘仁静离婚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刘仁静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讼争房屋,刘仁静父母均作为贷款合同共同借款人,产权登记刘仁静一人。婚后刘仁静与关丽娜签署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法院认为刘仁静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房屋权属认定无关,书面协议有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仁静主张双方诉争的东骧神骏小区润泰苑 [...]
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什么条件?–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对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即债权人需举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主要是一方借款用于办理婚礼或购置婚房等情况比较常见。 如若债权人想要主张借款人婚前所负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能否以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
协商≠告知,用错一词,男方满盘皆输,这苦该找谁诉……福州律师原创
关键词:离婚协议、共同财产、居住权、协商 一个深圳离婚故事,让我深深感受到深圳中院法官的判案水平及司法人性化;也让我再次感叹,离婚协议,尤其是涉及高额财产的离婚协议一定要找专业律师代为起草,否则输都不知道输,苦水都不知往何处倒。 卢某、李某婚前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花园11b房,卢某、李某各占50%的份额,房屋登记价为人民币343167元。部分购房款卢某、李某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25年,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以案析法: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共同偿还
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刑彦军因经营双虎家私家具城资金短缺,从原告张琳处借款360000元,后被告邢彦军于2015年11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琳人民币360000.00(大写)叁拾陆万元整,至即日起前三次写的借条作废,保证2016年12月1日前还清全部资金。借款人:邢彦军,2015年11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同时要求邢彦军配偶承担 [...]
一个月离婚冷静期或将写进民法典怎么看?–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按照该条,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先去民政局提申请,然后30日后,双方再一同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如果在此期间一方反悔申请撤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有多种,实务中甚至有夫妻一方让他人冒用配偶身份擅自处分房屋的情形,这已涉及刑事犯罪。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其擅自出售的情况。 若此,我们至少需要考虑如下法律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成年子女拒绝亲子鉴定的,不宜直接推定亲子关系
杨某甲与万某甲原系夫妻关系,1991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3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万全。2008年5月15日杨某甲与万某甲在黔江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了编号为010800253号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对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09年12月16日,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黔江区新华大道175号房屋分摊说明”,该说明载明“杨某甲、万某甲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离婚后一年内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裁判主旨: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葛某起诉蔡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离婚。葛某离婚后与第三人杨某登记结婚,杨某随后生育一女。蔡某据此以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起诉离婚,给蔡某及子女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为由,起诉葛某与第三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即便系婚前个人财产及对方违约亦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与一般赠与有别,系离婚协议中整体的一部份,甚至属于道德性质赠与,不能参照一般赠与处理,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这应该是通说了,福建省内法院基本照此处理。 但如果赠与给子女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且另一方又未完全履行离婚协议出现违约,那这种情况下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呢? 厦门中院2018年关于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2、兴业银行、林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改判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