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产律师:单位集资住房转让协议约定明确且不侵犯他人利益且,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
关键词:单位集资房 合同效力 住房转让协议 有效 裁判主旨:在取得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权利,并明确了集资房屋坐落的位置、楼层和房号的情况下,以高于集资建房的价款与第三人签订《集资住房转让协议》,是将自己享有的集资房权利及相应的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房屋并非不明确之房屋,买卖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4日,黄金泽、夏小红与魏永辉、 [...]
福州房产律师:共有房产无法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可以先行分割实物,难以分割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项
关键词:共有房产分割 协议不成 房产归一方 裁判主旨: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时,房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可以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5日,被告陈闽办理了一份经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委托人为被告,受托人为原告林彬,内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拥有位于福州市台江 [...]
福州房产律师:浅谈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转让过程中相应注意事项
现下,由于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加之很多集资房享有者为牟利等诸多因素而出让集资房,使得市场上集资房交易异常火爆。由此产生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亦不断增多。集资房能否买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此系列问题存在极大分歧和争议。究竟该如何看待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现本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地产案件的心得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一、集资房的含义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 [...]
卖房未及时通知租户 构成违约赔偿17万元
房屋出租人出售房产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如东县海保公司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被判向租户李女士赔偿损失17.2万元。 2005年起李女士在如东县租赁海保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拍摄生意,约定年租金4万元,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同时约定租赁期 [...]
福州房产律师专稿:拆迁房屋买卖审判规则分析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拆迁的速度也在加快。于是拆迁安置房也就有了市场。但毕竟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且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因此如何购置拆迁安置房?怎样才可以有效的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就成了一些人的关注问题。资深福州房产律师蔡思斌根据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作以下分析,以让房屋买卖当 [...]
福州房产律师专稿:福建农村房屋买卖裁判规则分析–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司法实务
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的案例并不在少数,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各异。福建省内各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是怎样的呢?资深福州房产律师蔡思斌根据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作以下归纳并予以深度分析,以让房屋买卖当事人最大限度规避农村房屋买卖风险。 一、农村房屋买卖系要式行为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