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价跌了谁买单?

前些年楼市行情好的时候,离婚涉及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将房产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同时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时房屋普遍增值,双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补偿计算也比较清晰,争议不大。 但近年来楼市下行,全国房价普遍下跌,裁判争议随之而来。面对房产没有增值甚至负增长的现实,产权方往往不愿再补偿另一方,甚至有人要求对方倒贴钱。其实这个问题,最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最高院: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结婚十一年离婚时能分多少?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此前有观点认为可以直接对半分割。但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出台后,司法实践观点已发生明显变化。从案情来看,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原始取得并无出资贡献。陈某某婚后为崔某某“加名”将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即便双方已结婚十一年,在分割比例上,法院也并未简单适用“均等分割”原则,而是综合考量了房屋来源、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房屋被拆迁后,基于原房分家协议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老人王某去世前通过分家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儿子,同时为本人及配偶齐某保留了在该房屋内的终生居住权。后王某去世,该房拆迁,儿子认为老房灭失即意味着居住权终止,拒绝让齐某入住安置房,无奈下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齐某诉求。核心观点在于,齐某基于分家协议享有的居住权目的在于保障其老有所居,征迁行为虽导致原房屋灭失、居住权暂时无法直接行使,但权利本身并未消灭。从权利保障角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父母黄昏恋,遗嘱留给子女的房产怎么才能不被“哄”走?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来找我咨询,说他75岁的老父亲谈了个黄昏恋,准备领证。女方人挺热情,但他总觉得对方很明显是冲着他家那套房子来的。 “我爸说遗嘱已经写好了,房子留给我,这应该稳了吧?”他问。 我一听,给他泼了盆冷水:遗嘱这东西,看着是白纸黑字,其实随时可能变成废纸。你爸今天写遗嘱留给你,明天被哄高兴了,重新写一份给别人,你手里的那份就失效了。更别说,万一老人以后糊涂了,被忽悠着把房子过户出去,到时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前买房,婚后房屋降价了,离婚时另一方要承担亏损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过去二十年,房地产都处于上行周期,因此最高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并没有对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房价下降,夫妻共同房贷部分应当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观点认为“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同理,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这一观点显然存在反驳空间,毕竟另一方可能并没有参与婚前购房决策,而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其并没有理由需要为另一方的决策失误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一定归子女个人所有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实践中,不少家庭会因购房资格限制、手续办理便利等现实因素,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却并未形成明确的赠与合意。不动产登记虽具有物权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登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个人所有,也不直接等同于赠与或所有权的转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主要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