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福州律师评析:入库案例:父母子女共有唯一住房,子女诉请独占份额因损害父母居住利益被驳回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尽管从产权登记看,女儿持有案涉房屋90%的份额,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多数份额权利人,原则上有权决定房屋的处分。但本案法院认为,女儿能获得远超其出资的份额,根本原因在于父母的大额出资具有赠与性质,其背后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情关怀,相应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当双方出现家庭矛盾,女儿诉请分割此处父母名下唯一住房以取得完整产权时,其主张便与赠与背后的家庭伦理产生冲突。即使她承诺允许父 [...]

福州律师评析: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该方,还需要另行过户吗?最高院:不需要!协议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后续登记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部分当事人曾经咨询蔡律师,房子本来就在自己名下,离婚协议也约定该房归自己,还要办理过户确认物权变更吗?最高院通过本案确认:不需要。在物权登记状态与离婚协议约定一致的情况下,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登记人就已经对房屋享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后续无需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法律上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本质属于夫妻内部财 [...]

福州律师评析: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拆迁,拆迁权益归谁所有?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宅地基上房屋的归属,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法院观点认为依据产权登记认定权属即可。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谁,宅基地上房屋就根据地随房走之原则归谁所有。 本案法院并没有完全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进行权属认定,而是对翻建部分进行了区分。认定对翻建部分有共同出资的子女亦享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而对于未翻建部分的附属物及装修等则仍认定归属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上述观点相对更为公平合理,但实 [...]

福州律师评析: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年轻人初入社会时往往囊中羞涩,父母为托举孩子改善生活,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常有之事。受传统观念影响,双方通常不会以书面形式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该出资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款项定性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发生在婚后的构成对子女夫妻二人的赠与。如(2022)苏08民终897号案例:“父母 [...]

福州律师评析:男方为结婚送房给女方,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恋爱时甜甜蜜蜜送房子,离婚时却为了房产撕破脸皮。最近收到不少咨询: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恋爱时为表达爱意主动承诺婚后加女方名字,或是直接赠与过户。结果婚姻没熬过几年,感情就破裂了,双方为了房产所有权闹上法庭。男方觉得这是骗婚陷阱,女方认为不能反悔。这种掺杂感情又涉及财产的纠纷,法院到底会怎么判? 如果离婚时已经转移登记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 [...]

福州律师评析:父母借女儿名购买千万房产,离婚后父亲竟“代理”女儿把房“送”给自己再卖掉!该行为是否侵害女儿权益?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对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通常会综合考虑处分人有无恶意、子女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等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涉房屋虽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离婚时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故该财产仍属于婚生女个人财产。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目的,否则构成无权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