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蔡律师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情绪略显激动,称我们婚姻家事网站上的一篇文章侵害了他的权益。
起初蔡律师有点一头雾水,我们网站内容一向注重合规,来源均为公开案例或原创评析,怎么会侵权呢?进一步沟通才明白,问题出在一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上。文中未对当事人姓名做匿名处理,这位当事人认为,该文导致其个人信息被公开传播,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出于对当事人感受的尊重和谨慎,蔡律师第一时间在网站上删除了那篇文章。但是,我们转载的是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也没有对内容做任何改动,真的构成侵权吗?
蔡律师想起此前一个类似案例[(2021)京04民终71号]。该案中,原告因劳动争议判决书被信息平台转载而起诉,主张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受到侵害,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裁判文书是法院依法公开的司法文书,其公开本身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涉案姓名、性别及其相关民事纠纷等信息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私密信息,将涉案场景中利用的信息划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当今网络社会下对上述信息利用的社会普遍认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并强调,转载者若未对原文进行增删、改动,未添加误导性、侮辱性内容,也没有用于非法匹配或个人隐私窥探等不当用途,通常不认定为侵权,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透明的体现,当事人姓名与基本案情作为文书必要组成部分,其公开具有正当性。其他平台如实转载合法公开的文书,实质上是对司法价值的延续,一般并不直接构成侵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转载任何判决书。尤其在涉及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易涉及个人情感与社会评价的领域,即便法律上可能不构成侵权,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仍应多一些规避和谨慎。
对蔡律师来说,这次经历也是一个提醒。今后在转载类似文章时,无论原文是否匿名,可以在编辑时主动做一些保护处理,比如使用化名替代当事人真实姓名、隐去具体住址等敏感信息,并在文末明确标注案例来源与转载声明。这既是对当事人感受的尊重,也是作为内容发布者应有的责任。
不过对于一般裁判文书,我们通常可以进行匿名处理,以降低对当事人的潜在影响。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判例,其文书往往具有更强的参考价值,保持原文完整更为适宜。最高院在公开这些文书时,对其公开的必要性、示范意义与社会影响肯定有一定的考量。作为转载者,我们同样应尊重司法公开的严肃性。当然,原则之外也需保留善意沟通的空间。若确有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我们在自身平台范围内也是可以视情况做出调整的。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