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甚至包括律师,在处理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漏了主张这笔钱——员工应得却未休的年假工资。很多人可能认为,年假不过是过期作废的福利,却不知道它在法律上早已被明确定性为劳动报酬。那些因忙未休的年假,不仅是你辛苦搬砖的证明,更是离职时能争取的一笔隐形存款。
先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62号)中“三是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更好保障劳动者维护带薪休假权利。”按照上述规定,带薪年休假属于定期休假的一种,未休带薪年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再来看一则具体判例。【(2020)渝民申3137号】案件中,重庆高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及其适用的时效问题。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从文义解释看,未休年休假工资理应属于工资也即劳动报酬范畴,可以视为劳动者牺牲法定的年假休息权,基于超时工作而依法获得的“加班工资”。同时,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的认定应当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意旨,如将其理解为福利待遇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将客观上纵容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违法行为,有悖于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刘某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间。
将未休年假工资定性为劳动报酬对劳动者有什么利好?首先员工如果以公司未安排休年假又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为由离职,可以同时索赔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次仲裁时效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可追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年限。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举证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两年以上备查。因此对于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离职前两年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支付应当由劳动者举证。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起点最早只能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时间即2008年1月1日开始算。假如员工是2005年入职,2019年离职的,则计算年限为2008年至2019年。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的法院对于未休年假工资的性质认定仍未统一。部分法院仍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有别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报酬,实系用人单位因未安排劳动者休完年休假而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一般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的相应主张目前仍不能百分百获得法院支持,不同地区的法院持有不同的司法观点。
带薪年假本就为劳动者的合法休假,公司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实质就是在让劳动者“加班”,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因此,将未休年假工资定性为劳动报酬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休假权的重视,毕竟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还是能让不少企业瑟瑟发抖的。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