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律师观点:
在前篇文章《借贷纠纷中的“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中,我们讨论了借贷关系下,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利息,包括复利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若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禁止的高利贷行为。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即便已自愿支付,也可依据不当得利起诉返还。
关于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能否直接抵扣本金的问题,实践中已有较为统一的司法倾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5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予以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LPR四倍利率的部分相应可抵扣借款本金。
综上, 对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对于尚未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有权拒绝支付;
2、如已支付,可基于“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主张返还;
3、在诉讼或协商中,主张将超额利息直接用于折抵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减少剩余债务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