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女方在婚内出轨并与情夫生育一子,与原配离婚时约定赔6万精神损失费,结果转头又想让情夫买单。她自以为懂法能操作,结果却被法院接连打脸,赔了婚姻又折钱。

女方第一招是主张共同侵权,遂向情夫行使追偿权。她认为既然出轨是两人一起干的,那精神损害赔偿也该两人一起扛。显然她没研究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之间的责任。女方系因其出轨,基于与原配签订的《离婚协议》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而情夫对原配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赔偿义务,也就不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请求。

二审时,女方搬出第二招,主张情夫构成债务加入。女方称其与情夫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情夫曾认可他会承担赔偿,她才与原配达成离婚协议并支付协议金额。这就有点天真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必须通知债权人,或向债权人明确表态,但本案女方和情夫私底下是约好了,却没任何一方告知原配。录音里是能体现情夫承诺,但具体承担多少?怎么付?没有任何纸质协议明确,全是口头支票。所以法院再次驳回了女方诉请。

女方这波操作实在是太无知,出轨是她,认赔是她,追偿也是她,情也偷了,钱还想着捞回来。最傻的是,她居然信任情夫到连一纸协议都不签。结果和原配离了婚,和情夫对簿公堂,可谓是人财尽失。所以法律不是想钻空子就能钻的,尤其是出轨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想靠小聪明逃避责任,只能落得个自作自受的下场。

 

案情简介:

王燕与案外人老杨于2005年结婚,2023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因王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杜强存在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其承认存在重大过错,自愿向老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及作为补偿的非婚生子抚养费12万元,合计18万元,并明确了分期支付计划。

2023年4月2日,王燕再次打电话给杜强,协商应当支付案外人老杨费用的事宜,杜强表示该承担的其会承担,但表示其一下拿不出十万,可以每年支付3万直到结束,并多次要求王燕再与案外人老杨协商,谈话最终双方未明确具体金额。

4月14日,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强为该非婚生子的生物学父亲。6月,王燕按离婚协议向老杨支付首笔10万元款项。

王燕认为,该损害后果系由其与杜强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因此二人都应对老杨承担侵权责任,遂向杜强追索其已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杜强应否承担王燕诉请支付的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

本案中,王燕在《离婚协议书》承诺向案外人老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系基于其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而杜强对于案外人老杨并不负有婚姻家庭中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义务,原判认定王燕不具备对杜强行使追偿权的请求基础并无不当。至于王燕二审中称,通过王燕与杜强2023年4月2日的通话录音内容,可明确因杜强在通话中认可承担费用,王燕才与案外人老杨达成相应的离婚协议并且支付协议金额,杜强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予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之规定,本案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为王燕与老杨,若杜强作为第三方加入该债务(即《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180000元),依据法律规定应通知债权人老杨,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杜强直接参与该《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拟定,亦不能证明杜强明确向老杨表示其愿意承担《离婚协议书》补偿款的支付责任,且从王燕提供的2023年4月2日通话内容看,仅能体现王燕、杜强对于应否支付案外人老杨的费用进行过协商,杜强虽表示过会承担支付责任,但具体承担金额并未明确,而王燕、杜强之非婚生子起诉杜强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已经另案进行裁决,故王燕所称杜强构成债务加入的主张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不予支持王燕要求杜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0000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2024)黔01民终6845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