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我们曾在《恋爱分手后,对方同意给大额补偿,怎么拿才稳妥?》一文中指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性质的分手补偿,通常会因缺乏法律依据或违背公序良俗而不被法院支持,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即便签了协议,若对方反悔,也很难通过诉讼主张。
但本案不同。双方虽未领证,却已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分手时,男方主动通过微信沟通,明确提出签订协议,愿支付女方120万元,其中70万元为欠款,50万元为补偿。这些聊天记录成为了关键证据。
审理中,法院未将50万元简单认定为分手费,而是视作“男方承诺的因未结婚而产生的责任补偿”。该认定系基于女方在此段关系中投入的时间、情感与经济资源。如男方在分手时仍欠女方70万元借款未还,便体现了女方的经济付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手客观上可能会对女方的社会评价与生活状态造成影响。再加之女方为外地人,分手后需额外付出生活调整成本。因此出于对女方的权益保护,该补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协议本身符合法律要件。双方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条款清晰,明确了款项性质、支付期限等,大大增强了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该补偿不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而是基于一段公开、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未被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酌情将补偿金额调整为40万元,明确其不属于情感债务,而是有效的合同约定,男方需继续履行补偿约定。
案情简介:
沈帅与赵美于2018年6月左右相识,此后双方同居,2020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1年9月左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双方于微信确认沈帅应支付赵美共120万元,其中70万元为借款,50万元为补偿款。同月10日,沈帅草拟《双方协议书》一份,并催促赵美签字。赵美不同意按该协议内容签字。
次日,赵美起草《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男女双方确认,男方总共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20万元整,其中70万元是作为男方支付给女方的欠款金额,鉴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举行婚礼未领证),现因感情不和自愿分开,男方自愿给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50万元。上述款项共120万元整,男方承诺两年内支付完。具体支付周期如下:……”
沈帅、赵美于2021年10月11日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沈帅支付给赵美40万元。此后,沈帅未按协议履行,赵美催要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案涉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案双方是否就讼争70万元存在借贷关系;三是一审判决认定沈帅向赵美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款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沈帅主张案涉协议书无效基于两点理由:一是认为该协议书系沈帅受胁迫而出具。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并未体现赵美胁迫沈帅签订协议书之内容,且从双方交涉过程来看,沈帅也多次表示愿意支付协议书所涉款项,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是认为该协议书系基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形成。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双方已经办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应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但案涉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体现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沈帅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讼争50万元并非沈帅所称单纯为结束同居关系而支付的分手费,而是双方基于未能最终办理结婚登记进行责任厘清后,由沈帅承诺支付给赵美的补偿款,一审判决基于双方同居关系持续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给赵美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考量,酌情认定由沈帅支付赵美40万元并未失当,本院予以照准。
案例索引:(2022)浙06民终4340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