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年轻人初入社会时往往囊中羞涩,父母为托举孩子改善生活,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常有之事。受传统观念影响,双方通常不会以书面形式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该出资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款项定性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发生在婚后的构成对子女夫妻二人的赠与。如(2022)苏08民终897号案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视为父母赠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观点则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之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如(2019)京民申2635号案例:“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一二审法院同样皆持此观点。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一是购房人为未婚状态,房屋用于其个人生活,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二是购房人与其父母沟通过程中多次出现“借钱”“还钱”等字眼,说明虽然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皆明晰该笔出资性质,这也成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三是购房人已成年并在国外工作,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而其父母已退休无经济来源,出于平衡各方利益及维护公序良俗角度,法院也会更偏向于其父母一方。

 

案情简介:

原告刘刚与第三人董红原系夫妻,现已离婚,被告刘小红系原告与第三人之女。刘小红在日本工作,三方商量在日本买房,为此,刘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的房产作抵押进行贷款。

刘刚提供银行流水显示,其自2019年6月至2023年2月通过国际汇款方式向刘小红支付共计人民币433218元。此外,刘刚曾将其贷款所得的其中20万元人民币交由董红。因刘小红在日本购房资金不足,该款项最终由董红转付给刘小红。刘刚主张以上款项共计633218元是刘小红向刘刚的借款,均用于刘小红在日本购房。

刘刚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中,刘小红所发信息为:“借你的钱我会全数奉还……”刘刚据此主张刘小红承认向刘刚借款并承诺全部偿还。

现刘刚诉请刘小红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法院观点:

当事人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行为属性,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意思表示认定。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有时掩饰在其行为之背后的,因此,当事人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单从当事人的行为表象去简单进行认定。父母可以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但并非是法定义务,被告系成年人,且已工作,作为被告的父亲,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原告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资助被告在日本购房,且本案被告在微信中不止一次提到还钱,因此,在原告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以帮助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被告人应负有偿还义务。

 

二审法院观点:

涉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无借条等借款凭证,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习俗考虑,儿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条在现实生活中亦较为普遍,被上诉人出资时未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符合当时的情景和情理,具有合理性。根据被上诉人一二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将自己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后,转给上诉人,后续由被上诉人偿还贷款的情形。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予,其应对赠予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根据现有证据,虽然被上诉人在聊天记录提到“爸爸替你还贷款”,但该表述是否为赠予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其行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案涉款项发生时,上诉人刘小红已成年,对于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无需再承担抚养义务。从社会现实层面考量,“买房”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是出于对子女的照顾自愿付出的行为。基于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子女购房,父母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据此便理所应当将此款项推定为赠予,否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因此,双方之间若不存在明确的赠予的意思表示,就应将款项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另外,本案作为家事纠纷,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兼顾各方家庭利益的平衡。被上诉人现已退休,并无过多生活来源,为子女生活反而使父母自身陷入经济困境,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应为法律所提倡。

……综上所述,刘小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4)冀01民终2880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