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听说过这么一个案例。有一家公司,我们称之为大黑公司。该公司已负债近四百万,其股东觉得自己当初入股资本有全额投入,现在公司帐上连十块钱都凑不上,所谓资产也只有一台破电脑及一些办公家具了。那干脆申请破产了事,以方便股东干净脱身。
有大黑公司全力配合,案件也很快进入到破产程序,法院委托的破产管理人一看公司啥也没有,也谈不上什么按比例偿债,最好就是早早开完债权人会议,赶紧将这个破产案件结束掉好了。
不过,债权方小白公司委托的律师不同意就此结案,认为大黑公司虽然没有资产,但好歹得详细查询大黑公司此前的银行流水,这样才能知道大黑公司资产到底是如何耗光最终走到破产之路的。
由于小白公司申报债权达到180万,是大黑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没他同意无法结束破产程序。为此,破产管理方也就拿着相应手续将大黑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各家银行流水查了个底朝天。这一查,还果真查出问题来了。根据银行流水记载,大黑公司在破产前曾将三百多万款项“借”给了自己另一家关联公司,这笔三百多万款项并无归还记录,而且这家关联公司股东后续还将公司通过简易清算注销掉了。
即便是非专业法律人士,也知道这里面存在重大问题,也能猜测出大黑公司与关联公司存在猫腻。
就此,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如何给小白公司出谋划策呢?
普通的招,算是比较常规的处理方法,以大黑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对大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债务公司在破产之前,有故意把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掉财产,或者偏袒性地偿还某一部分债务比如优先还给自己亲戚朋友公司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需要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然还可以起诉关联公司股东,因为对方恶意隐瞒债务公司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可以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招中规中矩,但缺点非常明显。其一诉讼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其二关联公司已注销,对关联公司股东后续执行肯定存在阻力;其三普通民事诉讼途径对债务公司和关联公司不够有威慑力,相关人员最多列为失信人员而已。
这时候,高明的律师就应该用上税法思维,从对方税务上找突破口,用税法的行政责任及刑事处罚来震慑对方,力求对方公司或股东主动还款。
如前所述,关联公司以简易清算方式注销了,但关联公司的税务清算是存在问题的。关联公司在清算之时,大黑公司并没有就数百万的借款提出返还。按照税法规定,该笔无需返还的借款需要作为清算所得、债务重组收入进行税务清算,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关联公司以简易方式注销工商登记,几乎可以肯定没交这笔税的,这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逃漏税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么算下来,那可不是小数目,其所得税赋加上滞纳金及罚款,数额几可达到百万。债权人就可以抓住这一点,明确告诉对方,如果不解决债务问题,就去税务部门实名举报偷逃税款,关联公司要补税、承担滞纳金和罚款不说,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还很有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其实是一个份量足够重的筹码。关联公司及股东要不想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及行政处罚,也不想承担预备着的刑事责任,也只能老实出来解决债务问题。
大黑公司及关联公司及股东考虑再三,最终举白旗投降,小白公司收回全额债款,律师大获全胜!
听了蔡律师讲的这个故事,大家是否可以拓展思维,举一反三呢?比如你现在租了公司的房屋,平时租金都是打入股东账户,现在你与公司发生租赁纠纷,你可以如何破局?
提示一二,可以看看蔡思律师的这篇文章:老板一定要警惕: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房屋租金税务风险极大。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