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你见过这么坑的爹吗?离婚后取得儿子抚养权,却在孩子成年后不再提供经济支持,导致考上大学的孩子无力承担学费。关键在于这爹并不是没有钱,甚至通过拆迁置换了两套住房及一间商铺,却对孩子的教育需求置若罔闻。儿子不得已下将父亲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才最终逆转判决,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子对案涉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权,以及该房屋是否应予分割。虽然案涉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儿子仍为未成年,未被登记为权利人,但依据当时的《物权法》及相关拆迁政策,安置补偿应按家庭人口进行,土地划分和优惠资格按人头核定,因此未成年子女同样享有安置权益。本案父亲在计算划地面积及利用优惠购买商铺时,均使用了儿子的权益份额。故高院再审认定,案涉安置房屋的形成为父子二人共同创造并获得,双方对房屋共有权的性质应为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需具备“重大理由”。现行法律对“重大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本案中,儿子作为在校学生且身处离异家庭,生活来源完全依赖有抚养义务的父亲。现其父亲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儿子生活难以为继,故高院据此认定该情形符合请求分割共有物的“重大理由”。
正义虽迟但到。高院的改判不仅体现了拆迁安置政策对居住权与生存权的保障,维护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基本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提供了类案参考。
案情简介:
李大强与李小强系父子,2007年李大强离婚后李小强归其抚养。2008年12月,李有才(李大强之父)、李大强和李小强共同生活的房屋被拆迁,李有才作为户主签订协议,选择划地自建安置,分为三户,李大强和李小强为一户。
2009年8月,李大强签订划地自建书,明确安置用地面积15平方米/人,李大强一方住房安置人员为李大强和李小强2人,安置用地面积为30平方米。根据拆迁政策,李大强购买商铺使用优惠金额31200元,其中李小强优惠额度15600元。后李大强通过安置修建和优惠购买获得2套住房及1间商铺,2014年完成产权登记。
2022年9月,李小强因上大学无经济来源且李大强不支付费用,诉请分割前述2套住房及1间商铺。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李小强请求,故其至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高院观点:
其一,李大强和李小强对安置房屋即安置住房和安置商铺享有共有权。李大强和李小强(时年不足6周岁)在征地拆迁时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安置,拆迁安置政策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李大强选择了划地自建住房的安置方式,李小强的爷爷李有才亦替李小强出资缴纳了划地自建手续费,修建案涉安置房屋所用土地亦有部分来源于李小强所获得的划拨自建土地,故案涉房屋包含了应当由李小强享有的相关安置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自案涉安置房屋合法修建完成时起,李大强和李小强对所建房屋享有共有权,且李大强和李小强系基于家庭关系依据安置政策共同创造、共同获得案涉安置房屋,故双方对房屋共有权的性质为共同共有。
其二,李小强请求分割案涉安置房屋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公平合理分割案涉安置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李小强现系成年的在校大学生,但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其父李大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相关学费和生活费等费用,故李小强符合前述共同共有人具有“重大理由”可以分割共用物的法定情形。就分割方式而言,案涉安置房屋包括两套住房和一个商铺,各自具有独立的房地产权证,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故本案应当直接进行实物分割。综合考虑李大强在修建案涉安置房屋时所作出的贡献,最大限度降低共有房屋分割对李大强现在居住、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李小强自未成年时起就享有的案涉安置房屋的合法权益和李小强行使物权的便利,酌情分割一套住房归李小强所有,其余一套住房和一套商铺归李大强所有。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5-14-2-054-001,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