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彩礼归属,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返还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则明确规定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从立法本意而言看,既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那结合习俗传统脉络,将彩礼认定为是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显然更为符合传统社会情境。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彩礼系归女方与父母共同所有,只是考虑到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以及女方的经济情况,最终判令父母向女方返还了大部分份额。如此判决主要是因为本案女方父母并没有给付嫁妆和置办婚宴。如果女方父母因为置办婚宴和给付嫁妆已经花费了大量彩礼数额,那相应的返还数额应当会大幅减少甚至无需返还。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王某系原告张小某的父母。2020年6月,经媒人介绍,原告张小某与案外人林某订婚。后林某的亲属依习俗给被告张某、王某送去聘礼,两被告收取了其中18万元。之后原告与林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随同男方共同生活。在2020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两被告讨要收取的18万元彩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后,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并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向其亲属支付了红包8800元。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两被告此后未为原告举办婚宴,也未为原告置办嫁妆。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认为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索引案例:上海高院《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