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知乎回答了“河南淇县瓜农抓到偷瓜贼反要倒赔300元,警察已被停职,这件事大家怎么看?”这个话题(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8422983/answer/774358565),一度上了知乎热榜,二十余万阅读量,获得自己知乎史上最多赞,评论也有一千多,颇有些沾沾自喜。

看着看着,发现评论区为瓜农为阻止偷瓜母女离开现场以致三轮车翻车,偷瓜母女受伤瓜农否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吵开锅了,挺有意思的。

网友“林若虚”称:我的观点是瓜农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他已经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不能因为他曾经是一个受害者,他的加害行为就可以不去管,这不就是同情弱者了吗?……我认为因为翻车、受伤、车把损坏,已经不是阻拦的范畴了,明显带有过失导致的伤害行为。

网友“云锁烟楼”引用律师评论说:以下是新闻中某律师的解读:
张新年律师认为,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必要条件。在该起事件中,宋某及其女儿偷瓜的行为确可视为一种对庞某财产权的不法侵害,但在庞某发现时,宋某及其女儿已准备乘车离开,此时该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上已经结束。
因此,庞某此时对宋某及其女儿进行拖拽的行为,虽在道义人情上符合公理,但在法律上则已不构成正当防卫,应视为另一侵害宋某及其女儿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庞某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网友“文澜”认为:回到本案,农民的行为显然也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他的本意是想要违法者留下,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他很难对违法者后面的受伤做出预见,况且他也没有采取其他更过激的行为,例如拿起农具攻击违法者。

网友“镜侯”评论:制止犯罪行为时,对于发生的伤害由行为人承担。瓜农在制止过程中仅拉拽,无过当行为。由此导致的轻微擦伤肯定是要偷盗者承担等。……

我本来以为这应该没有争议的,结果还能议论这样。众说纷纭,福州律师蔡思斌也来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第一,偷瓜母女在偷瓜后还没有离开现场,西瓜尚未完全脱离瓜农的控制,此时偷窃行为尚未完成,对瓜农的不法侵害实质上并未终结,瓜农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自力救济)阻止偷瓜母女的偷窃行为。

第二,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是属于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国家法律实质上已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角度上均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瓜农用抓握车把方式阻止偷瓜母女离开,完全是行使法定的正当防卫权利。

第三,正当防卫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则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具体到本起事件,瓜农只是抓住车把试图不让偷瓜母女离开,本身没有任何伤害行为及伤害故意,这是程度非常轻微的防卫行为。为什么三轮车会翻?稍为用脑子想想,动用初中物理知识就可以知道,偷瓜母女如果不反抗,不去强行想离开,这电动三轮车应该保持静止状态,不可能会翻吧。你总不能说瓜农一心只想让母女受伤。为什么,因为车上还有瓜农的八九个西瓜了,车翻瓜破难道就是瓜农想看到的,这根本不可能的。因此瓜农无需对偷瓜母女的受伤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那如果瓜农二话不说,直接殴打偷瓜母女的,则超过了正当防卫限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于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