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诈骗罪  自动投案 自首 

案情简介:2011年至2012年3 月9日间,被告人杨金凤招聘、雇用被告人赵琪、卢鹏、赵伟军等人,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七星路北京百佳联合企业管理中心楼为据点,以“中国民营经济促进会”和“中国民营企业联合管理会”的名义,编造了“第三届民营经济发展创新论坛”颁发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奖项的虚假事实,并拨打电话销售自制的牌匾、证书,以工本费、档案管理费、手续费、宣传费、人会费、大会组织费、评选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刘友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152万余元。2012年3月9日,杨金凤等18名被告人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杨金凤、赵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杨金凤、赵琪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赵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从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2 年3 月9 日下午,侦查人员接到举报称北京百佳联合企业管理中心楼内有电话诈骗行为后,前往该公司楼内将正在实施诈骗的相关人员全部控制,此时杨金凤以其孩子在幼儿园无人接其回家为由,请求侦查人员允许赵琪代其接孩子回家,侦查人员同意后,明确告知赵琪涉嫌诈骗罪,代杨金凤接完孩子后必须回到现场接受调查。赵琪接完孩子后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回到案发地点接受讯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琪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认定杨金凤、赵琪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第一,本案中,侦查机关接到明确的举报——北京百佳联合企业管理中心内有人进行电话诈骗,而后在该公司的楼内查获了所有正在实施诈骗的工作人员,赵琪即为其中之一,且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办案机关的“侦查管控”行为具有确定性、针对性;第二,办案人员当面明确告知赵琪涉嫌犯诈骗罪必须接受调查。此时,办案机关对赵琪的控制行为具有强制性,赵琪有义务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提问,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并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赵琪经办案人员同意,前往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后又回案发地点接受调查, 虽然从表面上看具有自动投案的形式,但该行为发生在被赵琪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不符合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时间特征。

综上,本案被告人赵琪的投案行为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征, 不属于“自动投案”。

蔡思斌律师

2019年5月25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