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词汇在人们感情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因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行为不当而构成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男女因感情破裂,一方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索要“分手费”又该如何定性?对此,笔者将通过分析案例,讨论敲诈勒索罪在索要“分手费”问题中的适用。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分手费

  • 案情介绍

吴某为已婚男性,在当地颇有名气。多年前因工作与陈某相识,随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吴某又出轨多名女性,引起陈某不满,导致双方感情的破裂。两人分手后,陈某在朋友圈发长文斥责吴某,称其始乱终弃,对吴某的家庭及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吴某遂提出愿意支付陈某一笔钱作为“分手费”,换取陈某出面澄清。后吴某仅支付部分“分手费”,并以商议后续事宜为由,要求陈某露面。陈某出现后即被警方拘留。原来,吴某及其家人报警声称遭到陈某长期的威胁与恐吓,并多次索要巨额钱财,金额超过千万。

  • 案件分析

陈某涉嫌以威胁、恐吓、骚扰的手段,向吴某索要巨额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被害人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同时具备目的和手段上的不合法,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的行为,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迫于无奈而交付财物。若行为人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实施胁迫行为,则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行为人实施威胁、逼迫他人的行为,却无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其正当权利的基础,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

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对索取的财物无合法占有的依据。“分手费”能否被认定为正当权利基础,首先应该对“分手费”的性质进行界定。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并无明文规定。男女分手,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一定财物作为补偿而产生的债务为自然债务,不为民法所调整。换言之,法律并不禁止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合法取得“分手费”的关键在于当事双方是否经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给付方处置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获益方债权的实现,完全依靠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觉。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索取,也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吴某提出愿意给付一定金钱补偿以换取陈某出面澄清,只有双方经过平等协后达成协议,陈某获得这笔补偿费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如若吴某反悔不予兑现,陈某继而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的手段,向吴某强行索要财物则表明:1、陈某认识到吴某没有向其给付财物的义务;2、陈某明知吴某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并非出于吴某自愿;3、在吴某提出以金钱补偿后,陈某认识到自己对吴某的威胁、恐吓直接导致吴某同意交付财物,仍实施威胁、恐吓、骚扰的行为。此时陈某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

(二)实施胁迫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难以忍受的恐惧、痛苦,继而交付财物的威胁、要挟行为。在敲诈勒索罪的诸多案例中,男女之间因感情破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采取的威胁、要挟行为常见的有:1、以公开不正当关系,破坏被害人及其亲属声誉相威胁;2、以曝光行为人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取得的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相威胁;3、以将对被害人或其亲属使用暴力相威胁;4、以破坏被害人重视的财产或扣留被害人私人物品或证件不予返还相威胁;5、以自杀相威胁;6、使用暴力威逼,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围堵、殴打;7、至被害人及其亲属住所及单位骚扰;8、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

被害人因受到行为人的威胁、要挟,产生恐惧继而交付财物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陈某向吴某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在公开吴某与自己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此时吴某的婚外情已被曝光,声誉已然受损,不存在对吴某造成威胁的内容。吴某因受到威胁而向陈某给付金钱的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成立。而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利用吴某特殊的身份地位,先是在朋友圈发文,公开其与吴某多年情人关系,使吴某的事业及家庭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后又威胁、恐吓吴某索要分手费,这一系列的行为对吴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恐惧与痛苦,使吴某迫于无奈、为了摆脱陈某的纠缠而给付金钱,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的标准依据敲诈勒索的数额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构成“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罪从宽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1、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的;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 总结

因索要“分手费”而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仅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法律常识,更是因为其不能正确面对感情破裂的结果。当今社会,娱乐至上的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民众。人们往往只注重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而轻视个人修养的提高。在裁判文书网和其他各大数据库中,因索要“分手费”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有178例,仅2016至2018三年间就有90例,占比超过50%。社会中固然有法律规范的引导,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构建也是不容忽视的。此次事件在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的同时,也警示着民众,遇事保持清醒,合理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理性看待得失。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年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