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连江县非法从事个人外汇现钞买卖业务。被告人郑某在200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买入六百余万美元用于出售。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某家属经多方选择、慎重考虑,决定委托蔡思斌律师作为郑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的法院一审阶段辩护人。

蔡思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审阅全案卷宗及与被告人郑某多次沟通,并与检察院就本案所涉案件金额及获利程度进行交流,对案件走向及辩护思路作了深入研究。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蔡思斌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相应涉案金额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多项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情节。遂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能当庭认罪认罚,且愿意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买卖外汇地点为连江县,属于福建省内的著名的侨乡之一,客观上外汇需求量大,被告人私下从事买卖外汇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初衷也是出于贴补家用,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从事买卖外汇时间跨度较大,但案涉交易金额较为琐碎,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经过二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法院最终作出“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作为连江法院审理的非法买卖外汇第一案,其案件在连江当地关注度颇高。好在法院最终亦考虑本案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地域因素,考虑到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等,作出的判决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比较满意的。蔡思斌律师在其中也奉献了一份微薄的贡献,最终让被告人郑某得以在端午节前从看守所获释,得以全家欢聚,这也是辩护人最开心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