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及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处理范围

对于房屋权属归属有争议诉至法院在实务中很常见,那么如果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有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处理范围呢? 被告毛某甲、林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毛某乙系两被告的儿子。1997年11月份原告毛某乙受让他人一块土地,并在上面搭建房屋。1998年6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确认两被告因旧房拆迁所批的一份建房审批手续已分给原告,建房资金系原告自行负责,但为 [...]